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3/T 776-2013
中文名称:规模猪场兽药使用规范
所属省份: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3-08-15
实施日期:2013-10-1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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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220
中标分类号:B42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T 776—2013《规模猪场兽药使用规范》,详细规定了规模猪场兽药使用人员、兽药购进与验收、兽药储存、兽药使用及兽药使用记录的相关要求,旨在规范规模化养殖场中的兽药管理与使用,确保动物防疫安全。
部分标准内容
DB43/T 776—2013 规模猪场兽药使用规范
湖南省地方标准
发布日期:2013-08-15
实施日期:2013-10-15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规则编制。本标准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畜牧兽医研究所、益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湖南鑫广安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望平、杨俊、邱美珍、杜丽飞、傅胜才、何平、蔡文杰、汤海林、冯小花。
1 范围
本标准对规模猪场兽药使用人员、兽药购进与验收、兽药储存、兽药使用及兽药使用记录作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规模猪场的兽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3.2 休药期:生猪最后一次用药到屠宰的间隔时间。
4 兽药使用人员
4.1 应在兽医指导下使用兽药,兽药使用人员应具有国家执业兽医师资格或具有畜牧、兽医、兽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有1年以上临床经验。
4.2 应建立兽医室,负责本场生猪疾病预防、诊断与治疗和兽用药品管理。
4.3 从事兽药购进、验收、保管、分发的人员应经岗位知识培训、熟悉国家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兽药相关知识。
5 兽药购进与验收
5.1 应从药品生产、经营合法企业采购兽药,兽药质量应符合国家兽药质量标准。
5.2 普用产品应有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内包装标签应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含量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安瓿、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至少应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外包装标签应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与用量、含量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5.3 应建立兽药购入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兽药企业名称、兽药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批准文号、有效期、生产批号、入库数、库存数、商品名、通用名、购入日期、购入数量、兽药经营门店、售货人和验收人等。
5.4 曾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瘾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来源、保管、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5 普用生物制品应冷链运输。
5.6 不得购入人用药品及普用原料药。
6 兽药储存
6.1 应建立兽药药房。
6.2 兽药应按产品标签、说明书所标识的储存条件储存。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区存放。
6.3 兽药储存应有温湿度控制及防鼠、防蛀、防霉变等设施设备。
6.4 兽药应妥善保管,防止儿童接触和误食。
6.5 应定期清理过期兽药,并作无害化处理。
7 兽药使用
7.1 兽用生物制品
7.1.1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结合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选择适合的兽用生物制品。
7.1.2 应根据免疫猪只和免疫程序规定计算领取疫苗数量,实际领取疫苗的数量应超过计算量的5%左右。对疫苗应逐瓶检查,发现瓶签与应注射疫苗不相符、疫苗瓶破损、失真空、液体疫苗有结块、凝结、异物、变色、油乳疫苗破乳、冻融疫苗解冻、超过使用有效期等问题,则该瓶疫苗作废不能使用。
7.1.3 疫苗应现配现用,避免阳光照射。舍内温度15℃以下应在(4~6)h内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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