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XB/T 103-2010
中文名称:氟碳铈镧矿精矿
标准类别:稀土行业标准(XB)
英文名称:Bastnaesite concentrate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10-11-22
实施日期:2011-03-01
作废日期:2020-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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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冶金>>有色金属>>77.120.99其他有色金属及其合金
中标分类号:矿业>>有色金属矿>>D43稀有金属矿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1-03-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郝高慧、王静、廖亮、易夫
起草单位: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冕宁县方兴稀土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9)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9)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氟碳铈镧矿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经选矿得到氟碳铈镧矿精矿,供提取稀土化合物及冶炼稀土合金。
本标准代替XB/T103—1995《氟碳铈镧矿精矿》。
本标准与XB/T103—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GB/T17803—1999《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的规定采用数字牌号;
———删除REO 含量分别为45%、40%、35%、30%的产品牌号,增加000175牌号;
———将REO 含量为68%、63%的产品牌号分别调整为70%、65%的产品牌号;
———各牌号增加对水分的考核指标;
———对非稀土杂质含量作了适当调整。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归口。
本标准由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冕宁县方兴稀土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高慧、王静、廖亮、易夫。
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
———YB/T4030—1991、XB/T103—1995。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
GB/T18114 稀土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标准内容
XB/T103—2010 氟碳铈镧矿精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行业标准
XB/T103—2010
代替XB/T103—1995
ICS 77.120.99 D43
Bastnaesite concentrate
2010-11-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11-03-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代替XB/T103—1995《氟碳铈镧矿精矿》。与XB/T103—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按GB/T17803—1999《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采用数字牌号;
- 删除REO含量为45%、40%、35%、30%的产品牌号,增加000175牌号;
- 将REO含量为68%、63%的牌号分别调整为70%、65%;
- 各牌号增加水分考核指标;
- 对非稀土杂质含量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归口。
起草单位: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冕宁县方兴稀土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郝高慧、王静、廖亮、易夫。
历次版本:YB/T4030—1991、XB/T103—199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氟碳铈镧矿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经选矿得到的氟碳铈镧矿精矿,用于提取稀土化合物及冶炼稀土合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版本适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
GB/T18114 稀土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化学成分
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可另行协商。
表1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产品牌号:000175、000170、000165、000160、000155、000150
REO含量(不小于):75、70、65、60、55、50
F含量:均为8.0%
非稀土杂质:CaO均为2.0%,P2O5均为1.0%,TFe均为2.0%
水分:000175~000165≤1.0%,000160~000150≤5.0%
注:化学成分以干基计算;部分牌号F、CaO、TFe数据不作为考核依据。
3.2 外观
产品为土黄色细沙粒状或粉状,应洁净,无肉眼可见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分析按GB/T18114规定进行。
4.2 数值修约按GB/T8170规定执行。
4.3 外观采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产品由供方检验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需方如有异议,应在2个月内提出,双方协商解决或仲裁检验。
5.2 组批
产品按同一牌号组批提交检验。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及外观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按规定方法取样,每件(袋)取样量不少于10g,混匀后四分法缩分保存。
5.5 检验结果判定
若化学成分不合格,复检后仍不合格则判定整批不合格;外观不合格则直接判定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与包装
包装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及出厂日期。
内包装为塑料袋封口,外包装为塑料编织袋,每件净重50kg。
6.2 运输与贮存
运输过程中防雨防潮,应置于干燥环境,不得露天存放。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供方名称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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