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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1/T 3387-2021

中文名称:动物养殖场消毒效果评价规范

所属省份: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1-01-28

实施日期:2021-03-28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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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220

中标分类号:B41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DB21/T3387—2021 动物养殖场消毒效果评价规范》是辽宁省地方标准,规定了动物养殖场物体表面及舍内空气消毒效果的检测与评价方法,适用于辽宁省动物养殖场现场消毒效果评价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1.220
CCS B41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3387—2021

动物养殖场消毒效果评价规范
Regulation of disinfectant effect evaluation of farms

2021-02-28发布
2021-03-28实施
发布机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沈阳伟嘉牧业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作丰、王宏燕、刘俊、庞学敏、高志峰、孙世宇、董娜、兰德松、张鑫、印宝东、戴波涛、刘军骅、蒋磊、陈腾、张力国。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联系电话:024-23447862。标准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5号甲),联系电话:024-24229579。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动物养殖场物体表面、舍内空气消毒效果的检测及评价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动物养殖场现场消毒效果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T 18204.3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NY/T 3075 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毒(disinfection)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清除和杀灭环境和各种物品中的病原微生物及其他有害微生物的处理过程。

3.2 中和剂(neutralizer)
在微生物杀灭试验中,用于中和微生物与消毒剂混悬液中残留消毒剂,使其失去对微生物抑制和杀灭作用的试剂。

3.3 中和试验(neutralization test)
为了准确评价消毒剂对微生物的杀灭作用,在进行消毒效果评价前,应选择能够及时终止消毒剂杀灭微生物作用,而本身及其与消毒剂反应产物对微生物无抑制或杀灭作用,且对培养基无不良影响的中和剂进行中和效果试验。

3.4 菌落形成单位(colony forming units,CFU)
单位体积中的细菌、霉菌、酵母等微生物的群落总数。

3.5 杀灭对数值(logarithmic value of disinfection)
当微生物数量以对数表示时,指消毒前后微生物减少的对数值。

4 中和剂选择
按照GB 15981附录A中和剂中和效果试验操作,选择合适的中和剂。

5 消毒方法
按照NY/T 3075操作。

6 采样
6.1 采样时间
分别于消毒前和消毒后(根据消毒剂作用效果产生时间确定)在同一采样点进行采样。

6.2 物体表面样品采集
6.2.1 采样点
采样区域包括地面、墙壁、下水道、设施设备和器械工具表面(饮水器、水线、料槽、料线、围栏、门窗、工具等)、场区道路、车辆。

地面、墙壁和下水道按照“对角线”位置设定5个采样点;设施设备和器械工具表面随机均匀设定3个~5个采样点;场区道路采样区域为养殖场主干道,选择道路中央平整处随机均匀设定3个~5个采样点;车辆采样区域包括车头、驾驶室(方向盘、脚踏处、中控台等)、车底盘、车轮、车厢厢体、厢底、车厢夹缝及随车物品(篷布等)等部位,随机均匀设定3个~5个采样点。

6.2.2 采样方法
采样点有规则平面的,将5 cm×5 cm的正方形标准灭菌规格板放置于采样点表面,用浸有相应中和剂的棉拭子反复均匀涂擦整个方格。

采样点无规则平面的,如饮水器、水线、料槽、料线、围栏、门窗、工具、车辆方向盘、车厢夹缝等处,用浸有相应中和剂的棉拭子直接涂擦采样。

采样后弃去手接触部分的棉拭子,将棉拭子放入含10 mL中和剂的采样管中。现场样品送实验室检测,如无法及时检测,室温存放不超过2 h,4℃冰箱存放不超过4 h。

6.3 舍内空气样品采集
6.3.1 采样点
按照GB/T 18204.3附录A现场采样检测布点要求操作。

6.3.2 采样方法
采用空气沉降法采样,按照GB/T 18204.3操作。

6.4 采样注意事项
采样前,采样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按照无菌操作要求进行采样,避免样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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