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BB/T 0001-1994
中文名称:气雾剂灌装机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包装行业标准(B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4-05-18
实施日期:1994-09-01
作废日期:2018-09-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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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货物的包装和调运>>55.130雾化剂罐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志、包装、运输、贮存>>A82包装材料与容器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1994-09-01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17-03-24
起草人:李晔、俞秀英、徐斌、黄西如、韩继忠
起草单位:扬州工具厂等
提出单位:中国包装总公司
发布部门:中国包装总公司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气雾剂灌装机(以下简称灌装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液化气体经阀门填充的灌装机。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行业标准
BB 0001—94
气雾剂灌装机通用技术条件
1994-05-18 发布
中国包装总公司 发布
1994-09-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行业标准
气雾剂灌装机通用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雾剂灌装机(以下简称灌装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液化气体经阀门填充的气雾剂灌装机。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13042 包装容器喷雾罐
GB/T 14448 气雾剂产品的分类及术语
3 型号、规格参数
3.1 型号表示方法:QG口AAA(其中主参数代号为最大灌装容量mL,特性代号:S手动、B半自动、Q全自动)。
3.2 规格参数
规格参数见表1。
内容物最大灌装容量:≥30~100 mL、>100~450 mL等不同范围。
推进剂最大灌装容量:≥30~100 mL、>100~450 mL等。
适应气雾罐口直径:Φ20、Φ25.4 mm。
灌装生产效率:手动≥500 n/h,半自动≥800 n/h,全自动≥1600 n/h(不同规格对应不同效率)。
工作气压:0.4~0.7 MPa;最大承受气压:1.0 MPa。
4 技术要求
4.1 灌装设备应符合本标准及批准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使用丁烷、丙烷、二甲醚等易燃易爆推进剂时,应符合GB 5083要求。
4.3 动力源优先采用压缩空气;采用电源或电控时应具备防爆措施。
4.4 所有喷雾罐和气雾阀必须符合GB 13042要求。
4.5 内溶物灌装装量误差应符合规定:30~100 mL为±1.5%。
4.6 推进剂灌装装量误差:
30~100 mL为±1.5%;
100~450 mL为±1.0%。
4.7 密封性试验后泄漏罐数不超过3%。
4.8 各运动部件应动作准确,无卡滞现象。
4.9 气缸、气动元件及管路应密封可靠,无泄漏。
4.10 表面涂覆层应平整光滑,无漏涂、流挂;电镀件无露底、起泡、剥落。
4.11 噪声不应大于80 dB(A)(不含气泵、气哨)。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检验:目测检查,应符合4.3、4.10要求。
5.2 运转检验:运行30分钟,检查部件灵活性及连接牢固性。
5.3 内溶物装量误差检验:取20罐称量计算误差,应符合4.5要求。
5.4 推进剂装量误差检验:对已封口样品进行推进剂灌装并计算误差,应符合4.6要求。
5.5 密封性试验:将产品浸入50℃水中5min,检查泄漏,应符合4.7要求。
5.6 生产效率测试:用秒表测1min灌装量。
5.7 噪声测试:距声源1m处用声级计测量。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每台设备出厂前需进行外观与运转检验,并进行不少于20罐灌装试验。
6.2 型式试验:适用于新产品、结构变更、周期检验、停产恢复等情况。
型式试验包括全部技术要求项目,从合格产品中抽取5%样品(不少于1台)。
不合格项目可加倍抽检复验,仍不合格则判定型式试验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灌装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铭牌(后续内容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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