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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4/T 1710-2020

中文名称:林下养鸡兽医防疫规范

所属省份: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64)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0-05-18

实施日期:2020-08-18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856.25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30

中标分类号:B41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标准简介

《DB64/T1710-2020 林下养鸡兽医防疫规范》规定了林下养鸡的术语定义、养殖环境要求、防疫制度、人员管理、消毒措施及疾病预防等技术要求,适用于林下生态养鸡场的兽医防疫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020.30
B41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4/T1710-2020

林下养鸡兽医防疫规范
The norms of epidemic prevention for veterinary medicine of chickens under the forest

2020-05-18发布
2020-08-18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隆德县农牧局提出。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归口并实施。
本标准由隆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牵、宣小龙、石斌红、李总斌、郭慧、吴潇、干福权、李金、刘变红、陈春宁、何红艳、蒙亚鹏、康晓冬、高海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下养鸡兽医防疫的术语和定义、养殖环境要求、防疫制度和人员管理、消毒及免疫程序、疾病预防及诊治等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林下养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550-2008 新城疫诊断技术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SN/T 1182-2010 禽流感检疫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林下养鸡(Chickens under the forest)
充分利用林下土地资源和遮荫优势,以围栏形式发展养鸡的生态养殖新模式。既节省养鸡饲料成本,又可为林地除虫培肥,还能提高鸡的抗病力和品质,是一种生态、环保的养殖业升级转型方式。

3.2 兽医防疫(Veterinary Epidemic Prevention)
兽医是指掌握动物医学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从事动物疾病预防、检疫、治疗的专业人员。防疫即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4 养殖环境

4.1 场址选择和布局
4.1.1 林下养鸡场地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1.2 林地应选择宽敞、干燥、通风、向阳且草本植物丰富的地方。
4.1.3 应建设鸡只过夜和避雨防寒的饲养圈舍。
4.1.4 应建有兽医室、消毒室和隔离舍。
4.1.5 场地应按饲养规模采用网栏分隔,一般每个群体数量不超过1000羽,以便进行集中免疫、消毒和管理。有条件的饲养场应采取轮牧方式,实行全进全出制度。

4.2 环境要求
4.2.1 林下养鸡饮用水标准应按NY 5027执行。
4.2.2 放养期间,林地不得使用可能导致鸡群中毒或体内残留的农药等有害物质。
4.2.3 林下养鸡应保持自然、清洁的生态环境,防止人为污染。

5 防疫制度和人员管理
5.1 必须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并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等免疫程序。
5.2 林下养殖基地必须聘请专职驻场兽医,专门负责防疫、治疗和饲养管理等兽医活动。
5.3 工作人员必须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5.4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更换工作服、鞋帽。
5.5 驻场兽医人员不得对外诊疗家禽疾病。
5.6 非本场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应按规定更换防护服和鞋帽,并经过消毒后方可入场。

6 消毒

6.1 消毒剂的选择
6.1.1 应选择高效、低毒、对人和家禽危害小、对环境污染低、在肉蛋产品中无残留的消毒剂,并严格按照说明书配制和使用。
6.1.2 常用消毒剂包括火碱、生石灰、漂白粉、新洁尔灭、过氧乙酸、次氯酸钠、煤酚皂等。

6.2 环境消毒
6.2.1 林下养殖场集中区域每月至少使用生石灰消毒1次。
6.2.2 大门口消毒池应使用次氯酸钠等消毒液,并及时更换。
6.2.3 养殖场周围及通道每月至少消毒1次。

6.3 鸡舍消毒
6.3.1 鸡舍应适度洒水、清扫,及时清除鸡粪和垫料等杂物。
6.3.2 鸡舍冲洗消毒应从屋顶等高处开始,由里向外、自上而下进行,地面和墙壁底部应使用刷具等工具彻底清洗消毒。
6.3.3 鸡舍熏蒸消毒时间应在24小时以上,熏蒸时应关闭门窗。
6.3.4 消毒后的鸡舍应至少空舍1周以上。
6.3.5 发生烈性传染病的鸡舍,消毒后空舍期应在3个月以上。

6.4 器具消毒
6.4.1 料槽、饮水槽等器具应每天清洗,每周消毒,受污染时随时清洗消毒。
6.4.2 清粪等接触污物的器具,使用后应及时清洗干净,并放入装有足量消毒液的消毒池中浸泡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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