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电气工程>>电灯及有关装置>>29.140.01电灯综合
中标分类号:电工>>电气照明>>K72一般灯具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上海市照明灯具研究所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灯具的分类、标记、机械和电气结构的基本要求以及有关的试验。 GB 7000.1-1996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B7000.1-1996
标准内容
GB 7000.1-1996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IEC598-1《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对GB7000-86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和编写格式上与IEC598-1:1992《Luminaires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tests》完全等同。通过使我国的灯具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等同,本标准有助于适应国际贸易、技术交流和质量认证的需求。
在对GB7000-86进行修订时,参考了GB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和方法与IEC598-1:1992保持一致。考虑到我国电线电缆型号与IEC不同,本标准采用了我国的线规。此外,IEC598-1:1992中引用的部分IEC标准,已制定为我国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尚未制定的部分,直接引用了IEC标准,列出IEC标准号和名称。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代替了GB7000-86。附录A至附录K为标准的正式附录,附录L至附录Q为提示附录。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由全国灯具标准化中心归口,上海市照明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姚志尚和王柏松为主要起草人。
IEC前言
1)由各国家委员会参加的技术委员会所制定的IEC技术文件表达了国际上尽可能接近的一致意见。
2)这些决定或协议以推荐的形式供各国使用,已被各国家委员会所认可。
3)为了促进国际统一,IEC希望所有国家委员会应尽可能采纳IEC推荐的文本作为本国标准。IEC推荐标准和相应的国家标准之间的差别,应在国家标准中注明。
4)IEC不对设备是否符合IEC标准承担责任。
本标准由IEC第34技术委员会(灯泡及其设备)和第34D分技术委员会(灯具)制定。本标准为IEC598-1的第三版,取代了1986年的第二版和1988年的修改案。
本标准文本依据下列文件:
34D(中央办公室)153
34D(中央办公室)154
34D(中央办公室)156
34D(中央办公室)157
34D(中央办公室)158
34D(中央办公室)159
34D(中央办公室)161
34D(中央办公室)162
34D(中央办公室)163
34D(中央办公室)164
34D(中央办公室)187
34D(中央办公室)194
34D(中央办公室)195
34D(中央办公室)196
34D(中央办公室)197
34D(中央办公室)178
关于本标准表决的详情,请见上述表决结果报告。
0 一般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eneral 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s for luminaires
0.1 适用范围和目的
GB 7000.1-1996
idt IEC 598-1:1992
代替GB7000-86
本标准规定了灯具的分类、标记、机械和电气结构的基本要求以及有关的试验要求。适用于使用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钨丝灯、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的灯具。本标准包括了各方面(电气、热及机械等)的安全要求。灯具的光学参数属于灯具的性能要求,不包括在本标准内。本标准适用于带有触发器,且标称脉冲电压峰值不超过表11.2数值的灯具。这些要求同样适用于触发器在镇流器内的灯具以及触发器与镇流器分离的灯具。对于触发器在灯泡内的灯具要求,正在研究之中。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