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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3836.6-1987

中文名称: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充油型电气设备“o”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Explosion-proof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explosive environments Oil-filled electrical equipment "o"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87-06-18

实施日期:1988-03-01

作废日期:2005-0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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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爆炸性 环境 防爆 电气设备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电气工程>>特殊工作条件用电气设备>>29.260.20易爆环境用电气设备

中标分类号:电工>>低压电器>>K35防爆电器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GB 3836.6-2004代替

出版信息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局

标准简介

GB 3836.6-1987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充油型电气设备“o” GB3836.6-1987

标准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充油型电气设备。充油型电气设备是指全部或部分部件浸在油内,使设备不能点燃油面以上或外壳以外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2 名词术语 2.1 充油型电气设备:指全部或部分部件浸在油内,使设备不能点燃油面以上或外壳以外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2.2 油:符合GB2536-81《变压器油》要求的矿物油。 3 结构要求 3.1 充油型电气设备须制成固定式设备。 3.2 电气设备的外壳须能有效地阻止外部灰尘或潮气的侵入,并须能排出从油中释放出来的气体或蒸气。 3.2.1 外壳防护等级须不低于IP43。 3.2.2 外壳须设有排气孔和排油孔。对于额定容量不大于1kVA、额定电压不大于380V和断路容量不超过25kVA的小型开关,可不设排气孔和排油孔。 3.2.3 外壳设有排油孔时,排油孔螺栓塞须至少旋入5扣,并须保证对油的密封性能。 3.2.4 外壳设有排气孔时,排气孔的防护等级须不低于IP41。 3.2.5 外壳的密封零件,如衬垫、密封圈等,须采用耐油材料制成。 3.3 外壳连接、电气连接和机械连接所用的螺栓、螺母以及排油、注油的螺栓塞等均须有防松措施。 3.4 电气设备须设有油位指示器,油位指示器须符合3.4.1~3.4.4款的要求。 3.4.1 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时,允许的最高油位和最低油位须有易于观察的标记,并须考虑温度的影响。 3.4.2 当油位指示器损坏造成内部油液外流或泄漏时,须能保证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最低油位。 3.4.3 透明件须在油的长期作用下,不致损坏、变形和降低透明度。 3.4.4 观察窗须是坚固的、便于更换的油密封结构,并须设置在不易受到外力冲击的位置。 3.5 在注油时必须倾斜的外壳,其内表面须设有倾斜状态下规定的油位标记。 3.6 允许温度: 3.6.1 油的允许温度须不超过+100℃。 3.6.2 油和接触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零部件,其允许最高表面温度须符合GB3836.1第4章的规定。 3.7 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零部件,须浸入油中。浸入深度须确保不引燃油面上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具体数值由第5章规定的试验确定,但至少不小于25mm。 3.8 正常运行时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带电零部件可按3.7款浸入油中;也可不浸入油中。不浸入油中部分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须符合GB3836.3-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增安型电气设备“e”》第5章、第6章的规定。 3.9 额定电压超过1kV的电气设备,所有贯穿油面的导线须加以绝缘,属于单极结构者除外。导体绝缘须延伸到最高油位以上和最低油位以下不小于10mm。其结构和布置须能防止在油面上发生任何放电,并须能防止通过毛细作用或虹吸作用造成油的流失。 3.10 与油或油气接触的电气元件、电缆、导线的绝缘均须是耐油的。 4 专用规定 4.1 开关和控制器 4.1.1 开关和控制器,例如断路器、负荷开关、起动器、控制器等,允许通断能力须不超过按第5章试验确定的最大安全通断能力的75%。 4.1.2 在油面下的发热元件、主回路起动器、调节器和控制器须设有保护装置。当油温超过100℃时,或油的最高表面温度超过3.6.2款规定的允许值时,保护装置须能自动切断电源。 4.2 变压器 非气密性充油变压器,须设置油膨胀器(I类充油型变压器除外),并须设置保护装置,保证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a. 变压器内部出现故障时; b. 油温超过规定的允许值时。 5 试验 电气设备的试验,除按GB3836.1第四篇的有关规定进行外,还须做以下补充试验。 5.1 油温的测定 在额定运行状态下,油的极限温升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对T1~T5组设备,不高于+60℃; b. 对T6组设备,不高于+40℃。 5.2 点燃试验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产生火花或电弧的电气设备,须进行此项试验。 5.2.1 试验按下列条件进行: 额定工作状态下的油温; a. 油位指示器可能损坏条件下的最低油位; b. 1.1倍额定电压; c. 相应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功率因数。 5.2.2 油面上部空间充以24±1%氢与空气混合物。 5.2.3 进行电气设备额定通断电流的通断能力试验。试验10次均不点燃油面上部空间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即确认此试验的通断能力为该电气设备的最大安全通断能力。每次试验后,应更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6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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