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数学、自然科学>>07.060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
中标分类号:综合>>测绘>>A76大地、海洋测绘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8866
页数:61页
标准价格:44.0 元
出版日期:2005-10-14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1-05-05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国家测绘局标准化所
提出单位:国家测绘局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三、四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精度指标。本标准适用于三、四等水准网的布测。 GB 12898-1991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12898-1991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三、四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精度指标。本标准适用于三、四等水准网的布测。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三、四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和精度指标。本标准适用于三、四等水准网的布测。
2 引用标准
GB3160 水准仪系列及基本参数
GB3161 经纬仪系列及基本参数
GB12897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GB12898—91
3 水准网的布设
3.1 布设原则
3.1.1 三、四等水准网是在一、二等水准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密,根据需要在高等级水准网内布设符合路线、环线或结点网,直接提供地形测图和各种工程建设所必需的高程控制点。
3.1.2 单独的三等水准附合路线,长度应不超过150km,环线周长应不超过200km;同级网中结点间距离应不超过70km。
3.1.3 单独的四等水准附合路线,长度应不超过80km;环线周长应不超过100km;同级网中结点间距离应不超过30km;山地可适当放宽。
3.1.4 水准路线50km内的大地点、水文站、气象台(站)等(以下统称为其他固定点),应根据需要列入水准路线予以连测。若连测确有困难时,可进行支测。支测的等级可根据“其他固定点”所需的高程精度和支线长度决定。若使用单位没有特殊的精度要求,则当支线长度在20km以内时,按四等水准测量精度施测;支线长度在20km以上时,按三等水准测量精度施测。
3.2 水准点的布设密度
三、四等水准路线上,每隔4~8km须埋设普通水准标石座,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可缩短为2~4km;荒漠地区及水准支线可增长至10km左右。支线长度在15km以内可不埋石。
3.3 路线命名与水准点编号
3.3.1 水准路线以起止地名的简称定为线名,起止地名的顺序为“起西止东”或“起北止南”。环线名称,取环线内最大的地名后加“环”字命名。三、四等水准路线的等级,各以Ⅱ、N书写于线名之前表示。
3.3.2 路线上的水准点,应自该线的起始水准点起,以数字1、2、3顺序编定点号,环线上点号顺序取顺时针方向,点号书于线名之后。
3.3.3 水准支线以其所测高程点名称后加“支”字命名。支线上的水准标石,按起始水准点到所测高程点方向,以数字1、2、3顺序编号。
3.4 新路线与已测路线的连接
3.4.1 新设的水准路线的起点与终点,应是已测的高等或同等水准路线的水准点。
3.4.2 新设的三、四等水准路线距已测的各等水准点在4km以内时,应予以连测或接测。
3.4.3 对已测路线上水准点的接测,按新测路线和已测水准路线中较低等级的精度要求施测。
3.4.4 新设路线和已测路线重合时,若旧标石符合要求,应尽量利用旧点。若旧点标石不符合要求,应另行选埋,但对标志完好的旧点必须连测。
3.5 高程系统和高程基准
水准点的高程采用正常高程系统,按照1985国家高程基准起算。青岛原点高程为72.260m。
3.6 水准测量的精度
三、四等水准测量,每公里水准测量的偶然中误差M和全中误差Mw,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数值:
表1
测量等级 | M (mm) | Mw (mm)
三等 | 3.0 | 6.0
四等 | 5.0 | 10.0
M和Mw的计算方法见9.5.2和9.5.3条规定。
3.7 水准网的技术设计
四等水准网布设前,必须进行技术设计,获得水准网和水准路线的最佳布设方案。技术设计的要求、内容和审批程序按照ZBA75001《测绘技术设计规定》执行。
4 选点与埋石
4.1 选定水准路线和水准点
水准路线应沿利于施测的公路、大路及坡度较小的乡村路布设。水准路线尽量避免跨越500m以上的河流、湖泊、沼泽等障碍物。水准点应选在土质坚实、安全解静、观测方便和利于长期保存的地点。下列地点不应选设水准点:
a. 易受水淹、潮湿或地下水位较高处;易发生土崩、滑坡、沉陷的地点;
b. 距铁路50m、距公路30m以内(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c. 短期内由于建设发展,可能毁坏标石或阻碍观测的地点。
4.2 标石类型
三、四等水准点采用的标石类型和适用地区见表2。
表2
序号 | 类型 | 适用地区
1 | 混凝土普通水准标石 | 土层不冻或冻土深度小于0.8m的地区
2 | 岩层普通水准标石 | 岩层出露或埋入地面不深于1.5m处
3 | 混凝土柱普通水准标石 | 冻土深度大于0.8m的地区
4 | 钢管普通水准标石 | 坚固建筑物或直立石岸处
4.3 埋设标石
标石占用的土地,必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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