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标准(GB) >  GB 6675-1986 玩具安全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6675-1986

中文名称:玩具安全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Toy Safety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86-08-13

实施日期:1987-02-01

作废日期:2004-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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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玩具 安全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文娱活动设备>>97.200.50玩具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综合>>Y09卫生、安全、劳动保护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GB 6675-2003代替

采标情况:EN 71 IDT

出版信息

页数:56页

标准价格:2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局

标准简介

GB 6675-1986 玩具安全 GB6675-1986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玩具安全 GB 6675-86 本标准针对玩具的安全性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特别关注玩具对不同年龄段儿童的适应性与安全性。玩具是为特定年龄组的儿童设计和制造的,特点与儿童的年龄和发育阶段有关。玩具的使用需考虑儿童的适应能力。除了某些固有的和显而易见的危险(如踏板车的不稳定性、缝纫玩具中的尖针等),按照设计预定使用的玩具通常不会对符合年龄要求的儿童构成危险。事故的发生通常由于儿童使用不适合的玩具或玩具使用不符合设计目的。选择玩具时应谨慎,考虑儿童的智力、体力发展和性格特点。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免除父母和教育者在儿童使用玩具时的监护责任。为了满足新玩具的各项要求,安全装置必须经得起一定的磨损和撕拉,确保照料儿童的人员可以放心地让儿童使用玩具。总之,玩具不应破裂或产生本标准所禁止的危险。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制造玩具时必须考虑的机械与物理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确保在指定使用方式下玩具的安全。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对儿童而言不明显的危险,不包括那些对儿童或照料儿童的人来说显而易见的固有危险。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玩具仍需符合相关国家法定规则。 2 应用领域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玩具,儿童年龄限制为14岁,特别包括3岁以下和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特殊要求。适用的玩具包括: - 专为儿童设计的机动玩具、科学玩具、手工玩具(如简易建造模型、成套木工或其他手工工具) - 公园使用的玩具(如秋千) - 玩具运动器材(如玩具网球拍) 下列用品不受本标准制约: - 赛璐珞乒乓球 - 圣诞节装饰品 - 集体使用于运动场,或个别用于训练项目的运动器材 - 游乐场上的集体使用器材 - 可用于深水的水上器材 - 足以承载儿童的充气或其他小艇,压缩空气武器 - 国家标准局1986-08-13发布,1987-02-01实施 3 技术要求 3.1 材料 3.1.1 软性塑料薄膜:无任何衬里的软性塑料薄膜(如用作围裙的),当面积大于100mm×100mm时,厚度不得小于0.038mm。 3.1.2 木材:木材外观不得有虹孔,木节不得松动。树皮只能用于民间玩具(即供装饰用)。木制玩具的表面和边缘不得粗糙至能造成伤害的程度。 3.1.3 玻璃: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中不应含有玻璃,摇动声响玩具中的小珠、实芯玻璃眼睛和弹珠可例外。供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中,只有对其功能必要时可采用玻璃(如光学玩具)。成套科学玩具和比例模型玩具可含有小玻璃容器,凡用于加热的容器必须采用硼硅酸盐玻璃。 3.1.4 填充料:填充料必须是全新或经消毒的。软性填充料中不得含有任何坚硬或尖锐物质,如金属碎屑、钉、针和碎木片等,也不得含有来自昆虫、鸟类或啮齿类动物的不卫生物质。 3.2 结构 3.2.1 一般要求 3.2.1.1 边缘:玩具的可触及边缘应尽量减少伤害危险。对于厚度小于0.5mm的金属片,可触及边缘应进行处理: - 边缘折叠、卷边或卷曲。 - 边缘可用塑料层防护或涂漆。 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应无锐利边缘,3至8岁儿童使用的玩具若有功能所必需的锐边,需设有告诚标记。 3.2.1.2 搭接:当金属薄片相邻表面间隙大于0.7mm时,金属片的边缘应符合3.2.1.1规定。 3.2.1.3 紧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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