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能源和热传导工程>>核能工程>>27.120.30裂变物质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综合>>Z05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关联标准
采标情况:IAEA 85-1987 NEQ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6, 字数:8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3-08-30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铀、钍矿开采和选冶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控制原则和要求,也规定了废物管理设施设计、运行、退役等的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铀、钍矿冶设施运行和退役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对于在役的铀、钍矿冶设施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非铀、钍矿采冶作业产生的、具放射性核素的含量超过有关标准规定的废物的管理,亦应参照执行。 GB 14585-1993 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 GB14585-1993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铀、针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原子能机构第85号安全丛书(IAEA Safety Series No.85)《矿山开采与选冶中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第1部分“实施规定”(1987年版)。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针矿开采和选冶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控制原则和要求,也规定了废物管理设施设计、运行、退役等的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铀、针矿冶设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对于在役的铀、针矿冶设施及非铀、针矿采冶作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若其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有关标准规定,亦应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8703《辐射防护规定》
3 术语
3.1 铀、针矿冶放射性废物
在铀、针矿勘探、开采、选冶和退役等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
3.2 废物管理
铀、针矿冶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加工、运输、贮存和处置等行政管理和业务活动。
3.3 退役
使铀、针矿冶设施或废物管理设施有计划地退出使用所需进行的各项工作。
3.4 废石
采矿过程中产生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岩石及表外矿石。
3.5 流出物
排放到环境中的流体(液体或气体),这些流体中可能含有固体颗粒。
3.6 尾矿
在铀矿或其他矿石处理过程中形成的颗粒较小的母岩沉淀物。铀、针矿冶厂尾矿由矿泥和冠砂两部分组成:
- 矿泥:尾矿中较轻、较细的粒子(微米和亚微米级),由粘土及其他细小粒子组成;
- 冠砂:较重、较大的粒子。
4 铀、针矿冶放射性废物控制
4.1 在铀、针矿开采和选冶设施运行之前,必须对整个工艺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勘探、开采、选冶和退役)进行分析,评估每一工艺过程所产生的废物及其放射性污染影响。
4.2 在铀、针矿开采和选冶期间,必须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废物产生量,控制液体和气体废物中的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排放。应保证将废物置于适当的控制之下,严禁溢用废石和尾矿;应控制放射性粉尘向大气的释放,控制放射性核素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防止由于固体废物受到漫取作用而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
4.3 在运行停止后,退役期间及其以后,必须继续对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和控制,控制废石和尾矿的放射性危害,控制废石和尾矿释放的氧气及其子体在大气中的扩散,控制放射性核素通过任何可能的途径进入地表水和地下水。
4.4 由于铀、针矿冶废物中含有长寿命的放射性核素,因此必须控制其从最终处置后的尾矿库和废石场向环境的释放,同时还必须考虑各种长期自然过程(如风化、地下水流动、河道流向变化等)的影响。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3年8月14日批准,1994年4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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