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1矿区、原材料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出版信息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10, 字数:16千字
标准价格:10.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5-05-28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标准所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本标准适用于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苛化法烧碱。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1995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caustic alkali and polyvinyl chloride industry GB15581-95 代替 GB8978-88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包括以食盐为原料的水银电解法、隔膜电解法、离子交换膜电解法生产液碱、固碱和氯氢处理过程,以及以氢气、氯气、乙烯、电石为原料的聚氯乙烯产品)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建成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苛化法烧碱。
2 引用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9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GB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897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11898 水质游离氮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 术语
3.1 烧碱工业废水 指以食盐水为原料采用水银电解法、隔膜电解法、离子交换膜电解法生产液碱、固碱及氯氢处理过程所排放的废水。
3.1.1 水银电解法 指以食盐水为原料采用水银电解槽生产液碱、固碱及氯氢处理过程的生产工艺。
3.1.2 隔膜电解法 指以食盐水为原料采用隔膜电解槽生产液碱、固碱及氯氢处理过程的生产工艺,废水包括打网水、含氯废水和含碱废水。
3.1.2.1 打网水 指清洗隔膜电解槽及修槽冲洗排水。
3.1.3 离子交换膜电解法 指以食盐水为原料采用离子交换膜电解槽生产液碱、固碱及氯氢处理过程的生产工艺,废水包括含氯废水和含碱废水。
3.2 聚氯乙烯工业废水 指以氯气、氢气、乙烯、电石为原料生产聚氯乙烯过程中排放的废水。
3.2.1 电石法 指以电石、氯气和氢气为原料生产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废水包括电石废水和聚氯乙烯废水。
3.2.1.1 电石废水 指以电石为原料生产氯乙烯单体过程排放的电石渣浆和废水。
3.2.2 乙烯氧氯化法 指以氯气、乙烯、氧气为原料采用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
4 技术内容
4.1 企业类型 按产品加工类别分为烧碱企业和聚氯乙烯企业。
4.1.1 烧碱企业 按生产工艺分为水银电解法、隔膜电解法、离子交换膜电解法。
4.1.2 聚氯乙烯企业 按生产工艺分为电石法聚氯乙烯、乙烯氧氯化法氯乙烯。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 GB3838 II 类水域(除水体保护区)或 GB3097 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 排入 GB3838 V 类水域或 GB3097 四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功能要求分别执行 4.2.1 和 4.2.2 规定。
4.2.5 GB3838 I 类水域及水体保护区,GB3097 二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或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标准值 本标准按不同年限规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4.3.1 1989 年 1 月 1 日前建设的烧碱企业按表1执行,聚氯乙烯企业按表2执行。
4.3.2 1989 年 1 月 1 日至 1996 年 6 月 30 日建设的烧碱企业按表3执行,聚氯乙烯企业按表4执行。
4.3.3 1996 年 7 月 1 日起建设的烧碱企业按表5执行,氯乙烯企业按表6执行。
4.3.4 标准执行年限应根据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准日期确定;未经审批的企业,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日期确定标准执行年限。
4.4 其他技术要求及管理措施按企业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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