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能源和热传导工程>>27.060燃烧器、锅炉
中标分类号:机械>>活塞式内燃机与其他动力设备>>J98锅炉及其辅助设备
出版信息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页数:11 页
标准价格:14.0 元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产品型号编制的方法。 JB/T 1626-2002 工业锅炉 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JB/T1626-2002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1626—2002
代替 JB/T1626—1992
工业锅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发布日期:2002-12-27
实施日期:2003-04-0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前言
本标准代替 JB/T1626—1992《工业锅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本标准与 JB/T1626—1992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 标准的适用范围作了调整:对蒸汽锅炉的压力由原标准的不大于 2.5MPa 改为大于 0.04MPa 但小于 3.8MPa;额定蒸发量由原标准的不大于 65t/h 改为不小于 0.1t/h;对热水锅炉的额定出水压力增加了大于 0.1MPa 的规定。
2. 增加了立式无管锅炉的本体型式代号,取消了纵横锅简锅炉的本体型式代号。
3. 取消了活动手摇炉排、振动炉排燃烧设备的型式代号,增加了滚动炉排燃烧设备型式和循环流化床燃烧方式的代号。
4. 取消了劣质煤、类无烟煤、油母页岩燃料品种的代号,增加了水煤浆燃料品种的代号,并对燃料品种中的油和气不再划分类别;将 1992 年版表 4 中的其他燃料品种“T”改为参照 2.1.3 原则编制。
5. 增加了产品本体型式、燃烧设备型式或燃烧方式超出本标准规定时,企业可自行编制产品型号的规定。
6. 增加了电加热锅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锅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BTS/TC73)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风华、田耀鑫。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B 1626—1975、JB 1626—1983、JB/T 1626—199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产品型号编制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工作压力大于 0.04MPa 但小于 3.8MPa,且额定蒸发量不小于 0.1t/h 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钢制蒸汽锅炉,和额定出水压力大于 0.1MPa 的固定式钢制热水锅炉。
2 型号组成
2.1 工业锅炉产品型号组成
工业锅炉(电加热锅炉除外)产品型号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短横线相连(示意见图 1)。各部分表示内容如下:
a) 型号的第一部分表示锅炉本体型式和燃烧设备型式或燃烧方式及锅炉容量,共分三段。第一段用两个大写汉语拼音字母代表锅炉本体型式(见表 1);第二段用一个大写汉语拼音字母代表燃烧设备型式或燃烧方式(见表 2);第三段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若干 t/h 或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若干 MW。各段连续书写。
b) 型号的第二部分表示介质参数。对蒸汽锅炉分两段,中间以斜线相连:第一段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额定蒸汽压力为若干 MPa;第二段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过热蒸汽温度为若干 ℃。当蒸汽温度为饱和温度时,型号的第二部分无斜线和第二段。对热水锅炉分三段,中间也以斜线相连:第一段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额定出水压力为若干 MPa;第二段和第三段分别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额定出水温度和额定进水温度为若干 ℃。
c) 型号的第三部分表示燃料种类。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代表燃料种类,同时用罗马数字代表同一燃料品种的不同类别与其并列(见表 3)。如同时使用几种燃料,主要燃料放在前面,中间以斜线隔开。
若锅炉本体型式、燃烧设备型式或燃烧方式、燃料种类超出表 1、表 2 和表 3 的规定时,企业可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编制产品型号。
表 1 锅炉本体型式代号
- 立式水管锅炉:LS
- 立式火管锅炉:LH
- 立式无管锅炉:LW
- 卧式外燃锅炉: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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