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废物>>13.030.10固态废物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70有毒害固体废弃物控制标准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GB 16487.12-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 GB16487.12-1996
标准内容
GB16487.12—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crap Material — Plastic Scrap as Raw Material
前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本标准自1996年12月1日起试行,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并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塑料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废塑料的进口:
海关商品编号及对应废物名称: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SN0570—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GB/T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SN0625.1~0625.2—1997《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检验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废塑料
在塑料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以及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单一成分的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
3.2 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塑料中的废物物质(不包括进口废塑料的包装物)。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禁止进口热固性废塑料制品和使用过的、未经过加工清洗的废塑料制品。
4.2 进口废塑料禁止混有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和易爆性废物。
4.3 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规定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4 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或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
4.5 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6 进口废塑料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不得超过当地天然本底辐射值的3倍;α表面污染水平不得超过0.04 Bq/cm²,β表面污染水平不得超过0.4 Bq/cm²。
4.7 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万分之一:
a)农药废物和其他化学废物及其盛装物;
b)各种液态废物;
c)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
d)密闭容器和曾使用过的完整塑料容器等。
4.8 除上述废物外,其他夹带废物(如废木片、废金属、废织物、废玻璃、热固性塑料、复合塑料、废橡胶、泥土和沙子等)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千分之一。
5 检验方法
5.1 第4.3条和第4.4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
5.2 第4.5条和第4.6条的检验按照SN0570—1996规定执行。
5.3 第4.1条、第4.2条、第4.7条和第4.8条的检验按照SN0625.1~0625.2—1997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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