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030废物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70有毒害固体废弃物控制标准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GB 16487.5-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纺织品废物 GB16487.5-1996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纺织品废物(试行)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crap Material(Scrap Cotton and Cloth as Raw Material)
标准编号:GB16487.5-1996
前言
本标准是为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纺织品废物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而制定。本标准自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纺织品废物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及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下列纺织品废物的进口:
海关商品编号及废物名称如下:
5202.1000: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
5202.9900:其他废棉。
2 引用标准
SN0575—1996《进口可作原料用的纺织品废物检验规程(试行)》;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GB/T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夹带废物: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纺织品废物中的废物物质(不包括包装物及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纺织品废物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规定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2 进口纺织品废物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小于或等于2的夹带废物。
4.3 进口纺织品废物中禁止夹带放射性物质。
4.4 进口纺织品废物中总β比活度不得大于600 Bq/kg。
4.5 进口纺织品废物中以下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纺织品废物重量的万分之一:
a)易爆性废物;
b)石棉废物;
c)各种液态废物;
d)临床废物;
e)卫生间废物、厨房废物;
f)除棉籽外的植物种子和枝叶;
g)废旧衣物等。
4.6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其他在加工利用过程中无法作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夹带废物(如废金属、废木料、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及渣土等),其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纺织品废物重量的1%。
5 检验
5.1 本标准4.1和4.2条的检验按GB/T15555.1~15555.12—1995执行。
5.2 本标准4.3和4.4条的检验按GB8703—88执行。
5.3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SN0575—1996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6年7月29日批准,自1996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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