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20环境空气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标准>>Z50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7页
标准价格:10.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2-04-06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提出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别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
标准内容
ICS 13.040.20
Z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
1996-01-18发布
1996-10-01实施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 3095—82。
本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标准名称调整;增加术语定义(3.1~3.14);调整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及标准分级;补充和调整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增加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以及采样与分析方法和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5262
GB 8970
GB/T 15432
GB 6921
GB/T 15436
GB/T 15435
GB/T 15437
GB/T 15438
GB 9801
GB 8971
GB/T 15439
GB/T 15264
GB/T 15434
GB/T 15433
上述标准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悬浮颗粒物、臭氧、一氧化碳、铅、苯并[a]芘及氟化物等污染物的测定方法,包括分光光度法、重量法、紫外光度法、非分散红外法及原子吸收法等。
3 术语
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3.2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
3.3 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4 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5 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3.6 氟化物(以F计):指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3.7 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8 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9 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0 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3.11 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3.12 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内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3 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14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特定工业区。
4.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5 浓度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及取值时间,包括年平均、季平均、月平均、日平均和小时平均等。主要控制污染物包括:
- 二氧化硫(SO2)
- 总悬浮颗粒物(TSP)
- 可吸入颗粒物(PM10)
- 氮氧化物(NOx)
- 二氧化氮(NO2)
- 一氧化碳(CO)
- 臭氧(O3)
- 铅(Pb)
- 苯并[a]芘(B[a]P)
- 氟化物(F)
各污染物对应不同的取值时间(如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等)及浓度限值,具体数值见标准表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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