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能源和热传导工程>>核能工程>>27.120.20核电站、安全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综合>>Z05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4页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3-08-30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北京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库设计和运行的最低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库。其他核设施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库,亦应参照使用。 GB 14589-1993 核电厂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技术规定 GB14589-1993
标准内容
UDC 621.039.542.3 : 621.039.74 Z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4589-93
核电厂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技术规定
Technical rules for interim storage of low and intermediate level solid radioactive waste from nuclear power plant
1993-08-30发布
1994-04-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库设计和运行的最低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库,其他核设施的类似贮存库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 9132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2711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标准
3 目标
3.1 安全目标
3.1.1 暂时贮存库的设计应遵循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
3.1.2 职业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剂量当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限值。
3.2 设计目标和运行目标
3.2.1 所有暂时贮存的废物必须可以回取。
3.2.2 必须保证贮存期间废物包装的完好性,并符合GB 9132和GB 11806的有关要求。
4 废物及其包装
4.1 废物
4.1.1 贮存库所接受废物的特性必须符合GB 9132的规定。
4.1.2 废物必须为固体形态,不应含游离液体。如含有游离液体,应使用足够量的吸附剂进行吸附处理。
4.1.3 应防止混入非放射性固体废物。
4.2 废物包装
4.2.1 废物应分类收集,并包装在标准废物容器中。
4.2.2 准备废弃的经过去污的大型设备部件,除外露接口必须密封外,可以不进行包装。
4.2.3 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符合GB 12711的规定。
4.2.4 需要防腐的容器内外表面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并在外表面喷涂统一规格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标志和编号。
4.2.5 废物包装容器外表面的剂量当量率、距表面1m处的剂量当量率及非固定性污染应符合GB 12711的要求。
5 贮存量和贮存年限
5.1 贮存库设计贮存量不应少于核电厂三个月产生的废物量,也不应超过五年产生的废物量。
5.2 确定设计贮存量时,应考虑正常运行、预计运行事件、检修以及停堆维修期间产生的废物。
5.3 废物在贮存库中的暂存时间不应超过五年。
5.4 如超过上述容量或年限,应采取相应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6 暂时贮存库址
6.1 小容量贮存库可与固体废物处理系统设于同一建筑内,大容量贮存库应在厂区内单独建设。
6.2 单独建造的贮存库应远离主交通干线,选址相对偏僻,并与主干线有道路连接。
6.3 贮存库应能防御百年一遇洪水。
6.4 库底应高于最高地下水位。
6.5 贮存库应尽量远离水源保护区。
7 废物的装卸、搬运、堆存和回取
7.1 装卸和搬运应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或工具,设备应与包装容器相适应,操作方便且安全可靠。
7.2 可燃废物应与其他废物隔离存放。
7.3 采用远距离自动化搬运时,应配备工业电视或其他监控设施。
7.4 废物应整齐码放在指定区域,并采取防止翻倒和滚动的措施。
7.5 应保证废物在规定年限内可以回取和外运,遵循先存先取原则。
7.6 包装容器如有破损,应送回处理车间进行二次包装。
7.7 贮存区内仅允许放置必要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应尽量减少。
8 建筑设计
8.1 贮存库运输车辆出入口的大门应开启灵活,具备防盗及防啮齿动物破坏的能力。
8.2 贮存库应划分为若干独立贮存区,以分别存放不同类别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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