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标准(GB) >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6297-1996

中文名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Comprehensive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6-04-12

实施日期:1997-01-01

作废日期:2006-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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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大气 污染物 综合 排放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0污染物排放综合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 3548-1983部分;GB 4276-4277-1984部分;GB 4282-1984部分;GB 4286-1984部分;GB 4911-1985部分;GBJ 4-1973;被GB 20426-2006替代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1页

标准价格:12.0 元

出版日期:1997-01-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6-04-12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国家环保局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未被行业标准覆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

1.2 适用范围
1.2.1 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钢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执行GB9078-1996、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93、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温度273K,压力101325Pa的状态,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一定高度排气筒任何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在一定条件下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后果。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附录C设立,用于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标。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建筑构造(如车间)。
3.8 单位周界: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若无法定手续,则按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
3.10 排气筒高度:自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以下三项指标:
4.1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标即为违规排放。
4.3 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及相应浓度限值,按本标准第9.2条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现有污染源分为一级、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级、三级。污染源所在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决定执行级别:一类区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6 标准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www.bzxz.net
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 污染源设立日期判定
6.3.1 一般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日期为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做的日期为设立日期。

批准日期:1996-04-12
实施日期:199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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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