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道路车辆工程>>道路车辆装置>>43.040.30指示和控制装置
中标分类号:车辆>>汽车底盘与车身>>T23转向与操纵系统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4页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长春汽车研究所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加速器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各类汽车。 GB 11561-1989 汽车加速器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 GB11561-1989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加速器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 GB 11561—89
Motor vehicles — Accelerator-control systems — Technical requirement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加速器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适用于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各类汽车。
2 术语
2.1 加速器控制系统
指驾驶员通过操纵汽车运行而调整发动机混合气或燃油供给量,以改变发动机输出功率的一套机构,包括加速踏板、节气门(或柴油机控制喷油量的齿条)及它们之间的传动机构。
2.2 急速位置
指发动机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急速运转工况,包括发动机冷态速度调整、空气调节、排放控制及油门调节装置所处的位置。
2.3 环境温度
指试验区域内基本不受试验车自身温度影响的周围空气温度。
3 试验条件
汽车应在环境温度-40~52℃范围内放置12小时,然后在此温度范围内任一温度下进行试验。
4 技术要求
4.1 在发动机运转过程中,当驾驶员随时解除作用在加速踏板上的力后,应在4.3条规定时间内,节气门(或齿条)能从某一位置恢复到急速位置,或使发动机从某一转速恢复到急速转速。
4.2 当加速器控制系统内的某一环节断开或零件损坏而丧失功能时,无论驾驶员何时解除踏板力,节气门或齿条应能在4.3条规定时间内恢复到急速位置,或使发动机恢复到急速转速。
4.3 恢复到急速位置的时间
4.3.1 恢复时间从驾驶员解除踏板力的一瞬间或加速器控制系统某一环节断开或零件损坏的一瞬间起计算。
4.3.2 对于厂定最大总质量≤4.5t的汽车,恢复到怠速位置的时间不得超过1秒。
4.3.3 对于厂定最大总质量>4.5t的汽车,恢复到怠速位置的时间不得超过2秒。
4.3.4 在环境温度-18~-40℃试验时,恢复到怠速位置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提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归口,长春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为康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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