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车辆>>汽车底盘与车身>>T26车身(驾驶室)及附件
标准简介
GB 11566-1985 轿车外部凸出物 GB11566-1985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轿车外部凸出物
Passenger car - External protrusion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轿车外部凸出物的术语、一般规定、特殊规定及其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轿车,其它 M 类车辆也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外后视镜和拖拽装置。
2 术语
2.1 轿车外部凸出物
指对行人及骑自行车和摩托车者易引起擦、刮、撞伤的车身外表面凸出物,其判别与测量方法按第 5 条规定进行。
2.2 外表面
指汽车覆盖件的可见表面,包括发动机罩、顶盖、车门、翼子板、行李箱盖、照明及灯光信号装置等。
2.3 汽车最外边缘
指与汽车 Y 平面平行且与汽车两侧最外边缘相切的两平面,以及与汽车 X 平面平行且与前、后最外边缘相切的两平面。确定最外边缘时,不考虑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及轮胎气门嘴、车轮防滑装置、外后视镜、侧面转向指示灯、示廓灯、前后位置灯及驻车灯、前后端保险杠上的零件、拖拽装置和排气管。
2.4 车身板件标定线
指按 5.2 方法,用直径为 100 mm 的球体对车身板件表面测量时,通过最初与最后位置的两球心连线。
2.5 底线
取半角为 30° 的圆锥体(锥顶向上,锥轴与水平面垂直),沿满载车辆车身外表面连续接触的最低点轨迹即为底线。确定底线时不考虑起重器支承点、排气管或车轮,车轮拱形间隙可假想填平。在确定汽车两端底线时应考虑保险杠,若有多个接触点,应取下方点确定底线。
2.6 满载车辆
指装至最大额定装载质量的车辆。车辆若装备液气、液力或空气悬挂装置或自动水平调节装置,应按制造厂规定在最不利条件下运行。
3 一般规定
3.1 满载汽车且车窗、车门及各种盖板关闭状态下,以下零部件可不受本标准限制:
3.1.1 高于地面 2 m 的零部件
3.1.2 低于底线的零部件
3.1.3 工作或静止状态下无法被直径 100 mm 球体触及的零部件
3.2 车身外表面不得有尖锐零件及可能增加刮伤或撞伤风险的凸出物。
3.3 凸出零件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2.5 mm,不适用于凸出高度不到 1.5 mm 的零件及凸出 1.5~5 mm 但外部圆滑部分零件。
3.4 凸出零件材料硬度不超过邵尔 A 60 时,圆角半径可小于 2.5 mm。测量硬度时部件应安装在车辆上,可用比较法测量。
4 特殊规定
4.1 装饰件
4.1.1 凸出支承面超过 10 mm 的装饰件,施加 100 N 外力后,应能收缩到支承面内、脱落或弯曲变形,剩余凸出不得大于 10 mm。缩进、脱落或弯曲后应符合 3.2 的规定。若装饰件安装在基板上,基板视为装饰件,不视为支承面。本规定不适用于散热器罩装饰件。
4.1.2 车身保护装饰条或防护件不受 4.1.1 限制,但必须可靠固定。
4.2 前照灯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4.2.1 前照灯可装凸出遮光板及灯圈,但相对前照灯配光玻璃外表面的凸出高度不超 30 mm,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2.5 mm。如前照灯置于外加透明面后,凸出部分从最外透明表面测量。
4.2.2 可收缩式前照灯,无论工作或收缩状态均应符合 4.2.1。
4.2.3 若埋装或外伸前照灯符合 4.9 要求,则不受 4.2.1 限制。
4.3 格栅及缝隙
4.3.1 固定或活动元件(含进出风道零件及散热器罩)缝隙宽度 25~40 mm 时,其外边缘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1 mm;缝隙宽度 ≤25 mm 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0.5 mm。
4.3.2 前端与形成格栅或缝隙的各元件接合处必须圆滑。
4.4 风窗刮水器
4.4.1 风窗刮水器转轴应带保护罩,端部面积不得小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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