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厨房设备>>97.040.20炉灶、工作台、烤箱和类似器具
中标分类号:建材>>公用与市政建设器材设备>>Q82供气器材设备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4368
页数:12页
标准价格:12.0 元
出版日期:2004-04-1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GB 16914-1997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 GB16914-1997
标准内容
GB16914-1997
前言
本标准根据日本工业标准 JIS S 2092-91《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及日本《燃气燃烧器具安装规程》(1983年版)编制,技术内容与其等效。为了与我国标准保持一致,直排式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的热流量上限仍按我国标准规定。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由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归口。起草单位包括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北京市天然气公司、北京市燃气用具厂、浙江慈溪燃气安全用具厂、广东顺德万和电器有限公司、美菱集团合肥美吉厨房用具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百德大昌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中国宏祥集团莱州市燃气用具厂、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高勇、张道明、徐志刚、郭明辉、吕复、叶远璋、赵骏、李洪斌、孙书国、陈海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燃气燃烧器具(简称燃具)设计、制造、选择、安装、检查、验收、使用和维修的安全技术要求。适用于民用和公共建筑使用的燃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3611-92 城市燃气分类
GB 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J 3062-1996 燃气燃烧器具使用交流电源的安全通用要求
3 总则
3.1 为加强对民用及公共建筑燃具的安全监督,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3.2 本标准是燃具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燃具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改造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满足本标准要求。
3.3 与燃具安全相关的燃气质量(类别、特性、压力、杂质含量)应符合 GB50028 和 GB/T13611 的规定;燃具及附件质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安装质量应符合安装规程;使用及维修质量应符合管理规程。
3.4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灶、燃气烤箱、燃气饭锅、燃气采暖炉、燃气方便炉(卡式炉),公共建筑使用的燃气中餐灶、燃气大锅灶、燃气沸水器,以及与燃具配套使用的进、排气设施、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接管等,其他燃具参照执行。
4 设计和制造
4.1 一般结构设计
4.1.1 排烟装置
下列燃具必须设置排气筒接口:
a)采暖炉
b)热流量大于 11.6 kW 的热水器
c)浴槽水加热器
4.1.2 电器部件
使用交流电源的燃具应符合 CJ3062 的规定。
4.1.3 自运行式燃具
具有自运行功能的燃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a)燃气接口应采用锥形管螺纹或符合要求的快速接头(4.2 kPa,泄漏量≤0.07 L/h)
b)通往燃烧器的燃气通路应串接两个以上电磁阀,功能互为独立
c)在所有电磁阀闭合状态下,4.2 kPa 气压下泄漏量≤0.07 L/h
d)装有过热保护装置
4.2 防爆结构设计
4.2.1 应设观察孔和点火孔
4.2.2 大锅灶、沸水器、容积式热水器防爆结构要求:
a)炉膛和烟道应设防爆门,泄压面积不小于 250 cm²
b)炉膛燃烧器宜设长明火点火燃烧器,点火阀门与主燃烧器阀门宜连锁设计
4.2.3 烤箱、烤炉防爆
仅在打开箱门或炉门时才露出火孔并能点燃,但装有熄火保护装置并能安全点火者除外
4.3 安全装置设计
4.3.1 熄火保护装置
4.3.1.1 以下燃具必须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a)有动控制式燃具
b)封闭式或半封闭炉膛自动点火燃具
c)点火不能确认的燃具
d)可能出现意外熄火的燃具
4.3.1.2 熄火保护装置性能要求:
a)燃烧器未点燃或熄火时,通往燃烧器的燃气通路应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关闭
b)火焰监测部分损坏时,应自动关闭燃气通路,且火焰监测位置应保持相对稳定
4.3.2 过热保护装置
燃具应装有过热保护装置以防止炉体或燃气温度异常造成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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