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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7905-1999

中文名称: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Household Gas Burning Appliance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9-11-23

实施日期:2000-06-01

作废日期:2005-0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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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家用 燃气 燃烧 器具 安全 管理 规程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建筑材料和建筑物>>建筑物中的设施>>91.140.99其他建筑物中的设施

中标分类号:建材>>公用与市政建设器材设备>>Q82供气器材设备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GB 17905-2004代替

采标情况:гост19910-1994 NEQ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0.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北京市煤气用具厂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安装、验收、使用、保养、维修、判废及事故处理。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 GB 17905-1999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 GB17905-1999

标准内容

GB17905—1999 前言 随着燃气事业的发展及燃气燃烧器具的广泛应用,尤其是燃气热水器的普及,安全事故和人身事故时有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一定损失,引起社会关注。为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标准,对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判废及事故处理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十分必要。本标准参考了日本、俄罗斯等国家标准,如 GOST 19910-1994《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同时吸收 GB6932-1994《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GB16914-1997《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50028-19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的附录 A、B、C、D 均为标准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起草单位为北京市煤气用具厂,参加起草单位包括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煤气公司、北京市天然气公司、上海市煤气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煤气总公司、成都胜多燃气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吴时义、刘士才、高勇、李美竹、杨永强、金世豪、王宏伟、徐锡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安装、验收、使用、保养、维修、判废及事故处理规范,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 2 引用标准 GB6932-1994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GB16410-1996 家用燃气灶具 GB/T16411-1996 家用燃气用具通用试验方法 GB16914-1997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 GB50028-19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JJ12-1999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3 定义 3.1 城镇燃气(city gas, town gas)指符合规范的燃气质量要求,供居民生活、商业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的公用性质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3.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domestic gas-burning appliances)指供城镇居民使用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燃气灶具等。 4 燃具的生产、型式检验和销售 4.1 生产管理 燃气热水器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必须取得国家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4.2 型式检验 4.2.1 国家授权的燃具检测中心(站)应具备型式检验能力并配备齐全的检验设备。 4.2.2 燃具生产者应向授权检测中心申请型式检验,产品需经型式检验合格。 4.2.3 提供型式检验样机时,应同时提供产品照片、结构和动作原理图及部件材料、结构型式分类登记清单。 4.2.4 检测中心应按标准签发型式检验报告和证书,报告应包含部件、材料及结构型式分类明细表。 4.2.5 检测中心应登记、保存并保密型式检验报告、证书、照片及分类明细表。 4.2.6 型式检验报告和证书有效期为 5 年。以下情况需重新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转厂生产、试制或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4.3 燃具销售 4.3.1 销售者应销售具生产许可证的燃气热水器及经型式检验合格并具有型式检验证书的燃具。 4.3.2 生产者应接受国家、省(市)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抽验,主要检验燃具安全性能。 4.3.3 销售时应由指定检验机构对人工煤气燃具进行燃气适配性检验,仅检验燃烧工况。 4.3.4 经检验合格的燃具,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合格燃具目录。 4.3.5 检验部门应对检验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生产者如对结果有疑义,可在收到报告 15 日内向上级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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