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农业、林业>>农、林机械与设备>>B93农副产品与饲料加工机械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页数:5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5-06-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付开政、封兰英、段鸿书、卢祖玲
起草单位:江陵第一机械厂、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邯郸棉机厂
提出单位: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棉籽泡沫酸脱绒成套设备的型号表示方法,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成套设备,棉籽稀硫酸脱绒成套设备亦可参照使用。 JB/T 7285-1994 棉籽泡沫酸脱绒成套设备 技术条件 JB/T7285-1994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 7285-1994
棉籽泡沫酸脱绒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1994-07-18发布
1995-07-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棉籽泡沫酸脱绒成套设备(以下简称成套设备)的型号表示方法,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成套设备,棉籽稀硫酸脱绒成套设备亦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4879
GB/T 13306
GB/T 13384
NJ 344
3 术语
3.1 毛籽:经过机械剥绒后的棉籽。
3.2 光籽:经过泡沫酸脱绒后的成品棉籽。
3.3 残绒率:光籽上残留绒的质量与光籽总质量之比。
3.4 残酸率:光籽表面残留酸(不含本身原有游离酸)的质量与光籽总质量之比。
3.5 绒酸比:脱绒处理毛籽所脱下的绒与所耗酸之比。
4 型号表示方法
MPT-Xx[x]:改型设计序号:以A、B、C表示毛籽处理量,单位为kg/h。
型号标记示例:
每小时毛籽处理量为1000kg的成套设备,型号标记为:MPT-1000;如每小时毛籽处理量为500kg的成套设备,并有一次改型设计,则型号标记为:MPT-500A。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成套设备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 成套设备外观应光洁、平整,漆层应均匀牢固,无明显流痕、皱皮、气泡、漏涂等缺陷。零部件加工面应涂上防锈油。
5.1.3 在影响安全的传动部位应装有安全防护装置,易松脱的零部件应有锁紧装置。
5.1.4 成套设备中的清选机应符合NJ 344有关规定。
5.2 成套设备主要性能要求
5.2.1 机械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毛籽处理量(含绒≤8%)
| 毛籽处理量 | 1000kg/h | 500kg/h | 300kg/h | 100kg/h |
| ---------- | -------- | ------- | ------- | ------- |
5.2.2 绒酸比
| 绒酸比 | >4.5 | ≥4.5 | 4.0 | ≥4.0 |
5.3 成套设备加工后的光籽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光籽性能参数
| 项目 | 标准要求 |
| ---------------- | --------- |
| 种子发芽率 | >96% |
| 残酸率 | ≤0.15% |
| 机械损伤率 | ≤2% |
| 残绒率 | ≤1% |
| 健籽率较毛籽增加率 | ≥10% |
| 含水率 | ≤12% |
| 整齐度 | 95% |
5.4 装配要求
5.4.1 所有装配的零部件必须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外购件、外协件应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进行。
5.4.2 电器线路应清晰,联接应安全可靠,并应有安全标志。
5.4.3 各运转部件应灵活,各紧固件不得有松动现象,操纵系统应准确可靠。
5.4.4 酸、氨(碱)、水管路不得有渗漏现象,并能保证调节控制可靠。
5.4.5 成套设备正常工作时各轴承温升不得超过30℃。
6 出厂试验与检验规则
6.1 出厂试验
6.1.1 每台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5.1.2条、5.1.3条、5.1.4条、5.3.2条、5.3.3条要求检查产品质量。
6.1.2 每台出厂的产品应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空运转试验,测量轴承温升和产品运转的平稳性等。
6.2 检验规则
6.2.1 每台出厂的成套设备,需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2.2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如不合格,生产厂应更换并重新交付验收。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每台成套设备应在明显部位上固定标牌,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标牌内容如下: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名称及型号;
c.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d. 产品总重量,kg;
e. 产品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
7.2 成套设备按单机分箱包装,包装前应按GB 4879进行防锈处理,包装要求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也可按供需双方协定。
7.3 包装箱外壁应标注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名称及型号、商标;
c. 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mm;
d. 产品总重量,kg;
e. 产品到站及收货单位;
f. 产品发货站及发货单位;
g. 注明“向上”、“小心轻放”、“系索位置”、“防潮”等字样;
h. 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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