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FZ/T 10016-2020
中文名称:纺织经纱上浆用聚丙烯酸类浆料试验方法 不挥发物含量测定
标准类别:纺织行业标准(FZ)
英文名称:Testing method for polyacrylic sizes used in textile warp sizing—Determination of involatile substance content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0-12-09
实施日期:2021-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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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纺织
经纱
上浆
聚丙烯酸
浆料
试验
方法
挥发物
含量
测定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纺织和皮革技术>>纺织产品>>59.080.01纺织产品综合
中标分类号:纺织>>棉纺织>>W10棉纺织综合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21-01-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路彦景、孟红彩、左舒文、杨寅骏、周重旭、王硕辰、徐潇源
起草单位:上海新齐力助剂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大加利(太仓)质量技术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湖北佳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昆山洺家助剂有限公司、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
提出单位: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经纱上浆用聚丙烯酸类浆料不挥发物含量测定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经纱上浆用聚丙烯酸类浆料。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 10016—2020
代替FZ/T 10016—2011
纺织经纱上浆用聚丙烯酸类浆料试验方法 不挥发物含量测定
Testing method for polyacrylic sizes used in textile warp sizing—Determination of involatile substance content
2020-12-09发布
2021-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FZ/T 10016—2011《纺织上浆用聚丙烯酸类浆料试验方法 不挥发物含量测定》。与FZ/T 10016—201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调整为《纺织经纱上浆用聚丙烯酸类浆料试验方法 不挥发物含量测定》;
——调整了标准范围;
——补充了操作程序内容(见5.2~5.6);
——增加了结果表示(见6.2);
——增加了附录A(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棉纺织品分会(SAC/TC209/SC1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新齐力助剂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大加利(太仓)质量技术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湖北佳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昆山洺家助剂有限公司、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路彦景、孟红彩、左舒文、杨寅骏、周重旭、王硕辰、徐潇源。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FZ/T 10016—201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经纱上浆用聚丙烯酸类浆料不挥发物含量测定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经纱上浆用聚丙烯酸类浆料。
注:企业实际生产中,快速测定方法可参照附录A进行,试验结果仅作为生产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 原理
试样在规定温度下加热除去挥发物至恒重,通过干燥前后质量差计算不挥发物含量,以质量百分比表示。
4 设备和用具
4.1 天平:称量范围100g以上,分度值0.0001g。
4.2 电热恒温烘箱:105℃±2℃。
4.3 玻璃干燥器。
4.4 称量瓶:直径50mm扁平带盖称量瓶。
5 操作程序
5.1 设定烘箱温度105℃,升温至105℃±2℃。
5.2 将洗净称量瓶置于烘箱中烘干至恒重(两次质量差≤0.0003g),取出放入干燥器冷却至室温。
5.3 称取带盖称量瓶质量,精确至0.0001g。
5.4 称取3g±0.5g试样于称量瓶中,使其均匀铺开。
5.5 将称量瓶置于105℃±2℃烘箱中,打开瓶盖进行干燥至恒重。
5.6 盖好瓶盖,取出后迅速放入干燥器冷却至室温并称量。
5.7 对同一样品进行平行试验。
6 结果计算和表示
6.1 结果计算
不挥发物含量按质量差计算,并按GB/T 8170修约至一位小数:
X = (m2 - m0) / (m1 - m0) × 100%
式中:X为不挥发物含量(%);m2为干燥后试样与称量瓶质量(g);m1为干燥前试样与称量瓶质量(g);m0为干燥后称量瓶质量(g)。
平行试验相对偏差率按规定公式计算。
6.2 结果表示
当平行试验相对偏差率≤3.0%时,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当>3.0%时需重新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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