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机械>>加工工艺>>J32锻压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JB/T 7029-1993 50MW以下汽轮发电机无磁性护环锻件 技术条件 JB/T7029-1993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7029-93《50MW以下汽轮发电机无磁性护环锻件技术条件》规定了50MW以下汽轮发电机无磁性护环合金钢锻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合格证书及标志。本标准适用于该类锻件的订货、制造与检验。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50MW以下汽轮发电机无磁性护环合金钢锻件的订货、制造和检验,涵盖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热处理、机械加工及无损检验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22, GB 223, GB 228, GB 229, GB 231, GB 232, GB 4236, JB 4010, JB/ZQ 6158。
3 订货要求
3.1 需方应在订货合同或协议中写明采用的标准、锻件级别、钢号、技术要求及检验项目,以及其他附加说明。3.2 订货时需方必须向供方提供粗加工图样(必要时提供精加工尺寸),并标明试样位置,按如下标注:钢号、锻件级别×标准编号。
4 技术要求
4.1 制造工艺
4.1.1 冶炼
锻件用钢应采用电炉冶炼,经需方同意可采用其他可保证标准要求的冶炼工艺。
4.1.2 切头切尾
钢锭上、下端应有足够切除量,确保锻件无缩孔及不允许偏析。
4.1.3 锻造
4.1.3.1 锻造成型应使整个截面得到充分锻造。4.1.3.2 变形强化应在室温或稍高于室温(15~20℃)下采用适当方法扩孔,如楔块扩孔、液压胀形或经需方同意的其他方法。
4.1.4 热处理
4.1.4.1 锻件可在热成形后、变形强化前进行固溶处理。4.1.4.2 变形强化后锻件应以不大于40℃/h的速度加热至320~350℃,保温8~12h,再以不大于40℃/h速度缓冷至100℃以下出炉,以消除残余应力。
4.1.5 机械加工
4.1.5.1 锻件应在变形强化前进行粗加工。4.1.5.2 发运的锻件必须机械加工至需方图样标明的尺寸和表面粗糙度。
4.2 化学成分
锻件用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钢号 C Mn Si S Cr
50Mn18Cr5 0.40-0.60 1.70-1.90 0.30-0.80 ≤0.025 ≤0.08
50Mn18Cr5N 0.40-0.60 1.70-1.90 0.30-0.80 ≤0.025 ≤0.08
50Mn18Cr4WN 0.40-0.60 1.70-1.90 0.30-0.80 ≤0.025 ≤0.08
4.3 力学性能
锻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力学性能
锻件级别 抗拉强度MPa 屈服强度MPa 延伸率% 冲击功N·m
- ≥735 640 ≥20 ≥35
- 835 ≥735 ≥18 30
- 885 ≥785 ≥16 30
4.4 无损检验
4.4.1 锻件不得有裂纹、折叠及其他严重影响使用的缺陷。表面局部缺陷可铲除,但铲除深度不得超过精加工余量的75%。
4.4.2 需方要求时,供方应对已加工锻件进行超声波检验:外圆采用横波和纵波探伤,两端面采用纵波探伤。横波探伤时不得有超过标准线的缺陷信号;任意100mm宽度全圆周内标准线与半标准线之间不得超过8个缺陷信号,相邻缺陷间距不小于50mm。纵波探伤时,不允许有大于当量直径3mm的缺陷,任意100mm宽度全圆周内当量直径2~3mm的缺陷不超过4个;因缺陷导致底波消失者为不合格品。
4.5 磁导率
在磁场强度为1.6×10^1 A/m时,锻件磁导率不大于13.8×10^-7 H/m。
4.6 残余应力
锻件残余应力不超过规定屈服强度的20%。
4.7 尺寸和粗糙度
锻件尺寸、公差及表面粗糙度应符合订货图样要求。
5 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分析
5.1.1 供方应对每炉钢水进行熔炼分析,结果应符合表1规定。5.1.2 需方进行成品复核分析,试样取自锻件延长段内环上任意一点或力学性能试样上。5.1.3 化学成分分析按GB 223及相关方法进行。
5.2 力学性能检验
5.2.1 拉伸试验按GB 228执行。5.2.2 性能试样应在变形强化及消除应力处理后,从规定延长段上切取,供方取自外环,需方取自内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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