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45.020;45.
中标分类号:铁路>>铁路综合>>S04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
出版信息
页数:5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84-10-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59-01-15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余建军
起草单位: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局
主管部门:铁道部
标准简介
本限界适用于新造和改造的1435毫米标准轨距铁路蒸汽、电力、内燃机车及各种车辆。 GB 146.1-1983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146.1-1983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造和改造的1435毫米标准轨距铁路蒸汽、电力、内燃机车及各种车辆。“新造的”指标准实施后设计制造的机车车辆,“改造的”指标准实施前设计制造但要求按本标准改造的机车车辆。
2 定义
机车车辆限界是一个与线路中心线垂直的极限横断面轮廓。机车车辆无论空车或重车,无论具有最大标准公差的新车,或具有最大标准公差和磨耗限度的旧车,停放在水平直线上,无侧向倾斜与偏移,除电力机车升起的集电弓外,其他任何部分应容纳在限界轮廓内,不得超越。
3 使用方法
3.1 依限界设计机车车辆,限界中心线为通过平直线路两钢轨中点的垂直线。机车车辆水平尺寸自中心线算起,以限界半宽表示;垂直尺寸自轨面算起。
3.2 机车车辆设计制造时,无论基本尺寸或公差尺寸都不得超过限界规定的极限横断面轮廓线。
3.3 车限-1A和车限-1B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距轨面高350毫米以上部分为上部限界(车限-1A),350毫米以下部分为下部限界(车限-1B)。
3.4 新造车上部空载状态下垂直面内最大尺寸,可按车限-1A最大尺寸设计制造。
3.5 新造车下部垂直尺寸计入静载下弹簧下沉量及最大磨耗后,不得小于车限-1B规定的垂直尺寸。
3.6 通过自动化、机械化驼峰车辆减速器的货车,其下部设计垂直尺寸计入静载下弹簧下沉量及最大磨耗后,不得小于车辆减速器在制动或工作位置时的车限-2下部限界。
3.7 通过自动化、机械化驼峰车辆减速器的调车机车,其下部设计垂直尺寸计入整备状态下弹簧下沉量及最大磨耗后,不得小于车辆减速器在缓解位置时的调车机车下部限界车限-3。
3.8 第3.5~3.7条确定新造车下部垂直尺寸时,不需另计动载下的弹簧振动下沉量。
4 机车车辆最大容许制造宽度计算方法
4.1 确定最大容许制造宽度时,不考虑走行部分最大磨耗产生的横向偏移量。参与国际联运或特殊要求车辆在设计任务书中另行规定。
4.2 计算车辆:车体长度13.22米(26米),转向架中心距9.35米(18米),最大容许制造宽度3400毫米。计算车辆在曲线半径300米时,中部最大偏移36毫米,端部最大偏移147毫米。
4.3 设计车辆车体长度和转向架中心距不超过计算车辆时,无需缩减最大制造宽度。
4.4 设计车辆车体长度或转向架中心距超过计算车辆时,需缩减最大制造宽度。中部和端部最大偏移量分别用公式计算,最大容许制造半宽按2B=2(B*-C)计算,若缩减量为负值,令其为零。
5 基本尺寸
5.1 机车车辆上部限界车限-1A:
车限-1A垂直尺寸和水平尺寸按图1及相关表格规定,最大制造宽度340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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