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数学、自然科学>>07.060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
中标分类号:综合>>测绘>>A76大地、海洋测绘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8616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99, 字数:172千字
标准价格:46.0 元
出版日期:2005-10-14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1-05-05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国家测绘局标准化所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在全国领土上建立一、二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和精度指标。本标准适用于国家一、二等水准网的布测。区域性的精密水准测量,也可参照使用。 GB 12897-1991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GB12897-1991
本标准规定了在全国领土上建立一、二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和精度指标。本标准适用于国家一、二等水准网的布测。区域性的精密水准测量,也可参照使用。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全国领土上建立一、二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和精度指标。本标准适用于国家一、二等水准网的布测,区域性的精密水准测量亦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3160 水准仪系列及基本参数
GB3161 经纬仪系列及基本参数
GB12897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3 术语
结点:水准网中至少连接三条水准测线的水准点。
水准路线:同级水准网中两相邻结点间的水准测线。
区段:水准路线中两相邻基本水准点间的水准测线。
测段:两相邻水准点间的水准测线。
连测:将水准点或其他高程点包含于水准路线中的观测。
支测:自路线中任一水准点起,测至三角点、导线点、水文测站以及其他任何固定点的水准测量。
接测:新设水准路线中任一点连接其他路线上水准点的观测。
检测:检查已测高差的变化是否超过规定而进行的观测。
重测:因成果质量不合规格而重新进行的观测。
复测:每隔一定时间对已测水准路线进行的测量。
4 水准网的布设
4.1 布设原则
4.1.1 一等水准路线应沿路面坡度平缓、交通不太繁忙的交通路线布设,水准路线一般应闭合成环,并构成网状。一等水准环线的周长,在平原和丘陵地区应在1000~1500km之间;山区应在2000km左右,困难地区可按具体情况适当变通。
4.1.2 一等水准网每隔15~20年复测一次。
4.1.3 二等水准网在一等水准环内布设。二等水准路线尽量沿公路、大路及河流布设。二等水准环线的周长,在平原和丘陵地区应在500~750km之间;山区和困难地区可适当放宽。
4.1.4 水准路线附近的验潮站基准点、城市及工业区的沉降观测基准点、地壳形变观测基准点,应列入水准路线予以连测,若连测确有困难,可以支测。施测等级与布设路线的等级相同。路线附近的大地点、水文点、气象站等(以下统称为“其他固定点”),可根据需要列入路线予以连测或支测。支线的施测等级可按使用单位的要求确定,若没有特殊的精度要求,则当支线长度在20km以内时,按四等水准测量精度施测;支线长度在20~50km时,按三等水准测量精度施测;支线长度在50km以上时,按二等水准测量精度施测。
4.2 水准点布设密度
水准路线上,每隔一定距离应埋设稳固的水准点。水准点分为基岩水准点、基本水准点、普通水准点三种类型。各种水准点的间距及布设要求应按表1规定执行。
表1:水准点布设要求
水准点类型 | 基岩水准点 | 基本水准点 | 普通水准点
间距 | 500km左右 | 40km左右(经济发达地区20~30km;荒漠地区60km左右) | 4~8km(经济发达地区2~4km;荒漠地区10km左右)
4.3 路线命名及水准点编号
4.3.1 水准路线以起止地名的简称定为线名,起止地名的顺序为“起西止东”或“起北止南”。一、二等水准路线的等级,各以I、II书写于线名之前表示。
4.3.2 路线上的水准点,应自该线起始水准点起,以数字1、2、3顺序编定点号。
4.3.3 基岩水准点除了按以上规定编号外,并应在名号前加写地名和“基岩点”三字。
4.3.4 基本水准点须在号后书写“基”字,上、下标分别再书以“上”和“下”字。
4.3.5 水准支线以其所测高程点名称后加“支”字命名。支线上的水准点,按起始水准点到所测高程点方向,以数字1、2、3顺序编号。
4.3.6 利用旧水准点时,可使用旧名号。若重新编定时,应在新名号后以括号注明该点埋设时的旧名号。
4.4 新设路线与已测路线的连接
4.4.1 新设的一、二等水准路线的起点与终点,应是已测的高等或同等级路线的基本水准点或基岩水准点。终点暂时不能与已测路线连接时,须预计将来的连接路线。
4.4.2 新设的水准路线通过或靠近已测的一、二等水准点在4km以内,距已测的三、四等水准点在1km以内时,应予以连测或接测。接测时,须按7.10条规定对已测水准点进行检测。
4.4.3 对已测路线上水准点的接测,按新设路线和已测路线中较低等级的精度要求施测。
4.4.4 新设水准路线与已测水准路线重合时,应尽量利用旧点。当对旧点的稳固性发生怀疑或旧点标石规格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埋石,但对旧点必须连测。
4.5 水准路线上的重力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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