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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1208.2-2023

中文名称: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第2部分:业务规范

所属省份: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04-07

实施日期:2023-05-07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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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160

中标分类号:A9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安全监督所、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文件为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1208.2—2023《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2部分:业务规范》,详细规定了市场监管所业务规范的总体要求、事权清单、业务指导书、流程图、监督检查项目表及工作要求,旨在规范市场监管所的业务事项办理工作,适用于天津市市场监管所的业务规范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DB12/T1208.2—2023
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2部分:业务规范
发布日期:2023-04-07
实施日期:2023-05-07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部分为DB12/T1208.2—2023《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的第2部分。DB12/T1208.2—2023已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基本要求。
第2部分:业务规范。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安全监督所、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洪臣、王家祥、郑宏、陈鑫、孙彩英、申娜娜、梁亚涛、王艳杰、印江红、曹钰。

引言
市场监管工作基础在基层、重心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市场监管所是市场监管的基层基础和重要抓手。编制《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系列标准,以标准化手段推进市场监管所规范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对于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DB12/T1208.2—2023《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与管理规范》是指导市场监管所建设和管理的系列标准,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基本要求。目的在于对市场监管所外部建设和内部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2部分:业务规范。目的在于对市场监管所的业务事项办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目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体要求
5 事权清单
业务指导书
流程图
监督检查项目表
工作要求
附录A(资料性)事权清单表格式样
附录B(资料性)市场准入类业务指导书结构要素和示例
附录C(资料性)日常监管类业务指导书结构要素和示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所(简称“市场监管所”)业务规范的总体要求、事权清单、业务指导书、流程图、监督检查项目表、工作要求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市场监管所业务规范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T629-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总体要求
4.1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通用性业务规范。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规范市场监管所业务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编制操作手册,并对市场监管所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4.2 市场监管所应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工作规程,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
4.3 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开展监管执法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等权利,并通过规范的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监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监督检查、送达执行等过程进行记录。
4.4 市场监管所应当熟悉并掌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价格异常波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遇突发事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服务立足并按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5 事权清单
5.1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和市场监管所的实际能力,在职责范围内对市场监管所的具体工作任务予以确定。事权清单表格式样见附录A。
5.2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科学合理划分内设机构、市场监管所和执法队的事权,建立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定期对市场监管所业务能力进行评估,对事权事项开展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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