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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193-2015

中文名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5-04-30

实施日期:2015-1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100

中标分类号:C70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1193-201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的范围、准备阶段(如资料收集)、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价(涵盖防护设施、个人防护、建筑卫生学、职业卫生管理等)以及报告编制的具体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DB11/T1193-2015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
Guidelines for status quo 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 for employer

发布日期:2015-04-30
实施日期:2015-11-01
发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本标准按照T/YY 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驳、王雪涛、张鸽、王海椒、刘艳、张岩松、徐洋、佟林全、陈娅、秦妍。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评价范围
5 准备阶段
5.1 资料收集
5.2 现场调查
6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检测
7 职业病危害评价
7.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7.2 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
7.3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评价
7.4 建筑卫生学评价
7.5 辅助用室评价
7.6 职业卫生管理评价
7.7 应急救援措施评价
7.8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
8 报告编制
附录A(资料性附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的章节与内容组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范围、准备阶段、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报告编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T 160(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T 189(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GB/T 192(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GB/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T 204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
GB/T 20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防护规范
GB/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装置设置规范
GB/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 23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 24536 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status quo 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他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的活动。

4 评价范围
应包括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职业病危害接触人员、生产设备、工艺、工作场所和职业卫生管理等。

5 准备阶段
5.1 资料收集
5.1.1 应收集用人单位成立时间、地址、所属行业类别、生产规模和运行状况等。
5.1.2 应收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原料、辅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的名称、形态、包装、储存和运输方式、用量或产量、以及化学物品的组成成分和对人体的危害。
5.1.3 应收集用人单位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布局情况。
5.1.4 应收集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接触人数、接触时间、接触频度及作业方式等情况。
5.1.5 应收集用人单位下列相关文件及资料:
a)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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