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 569-2005
中文名称:生猪屠宰场防疫检疫规范
所属省份: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5-08-09
实施日期:2005-09-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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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1.141.21
中标分类号:a03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DB33/569—2005《生猪屠宰场防疫检疫规范》规定了生猪屠宰场防疫检疫的术语定义、基本条件、防疫制度及检疫管理要求,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生猪屠宰场的动物防疫和检疫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1.220
B41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569—2005
生猪屠宰场防疫检疫规范
Specification of quarantine and epidemic prevention in the pig abattoir
2005-08-09发布
2005-09-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畜牧兽医总站、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海平、陈晓明、朱家新、翁永祥、章玉生、杨华、周可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场防疫检疫的术语定义、基本条件、检疫与检疫结果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生猪屠宰场的防疫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胴体
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后的躯体。
3.2 内脏
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3.3 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
3.4 同群猪
指与染疫病猪在同一环境中的生猪,如同窝、同圈(舍)、同车和同一生产线等。
3.5 急宰
对出现普通病临床症状、物理性损伤以及一、二类以外疫病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3.6 重大动物疫病
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的二、三类动物疫病,以及国内新发现或者病原不明的动物疫病。
4 屠宰场防疫检疫的基本条件
4.1 选址
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居民区、水源、饲养场以及动物交易市场。其中离饲养场及动物交易市场至少1000m。
4.2 布局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活猪及废弃物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4.3 设计、建筑
4.3.1 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屠宰间光照适宜,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ux,旋毛虫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ux。
4.3.2 设置宰前检疫室、检疫实验室和宰后检疫室(含检疫员更衣室)。日屠宰量500头以下的,检疫实验室面积应在15㎡以上;日屠宰量500头以上的,检疫实验室面积应在30㎡以上。
4.3.3 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隔离间,屠宰场出入口应设置消毒池。
4.4 设备、设施
4.4.1 屠宰线设计应按同步检疫要求安排检疫位置,保证宰后检疫有足够时间和空间。胴体检疫轨道面距地面高度:单滑轮2.5m~2.8m,双滑轮2.8m~3m。自动悬挂输送机输送速度每分钟不超过6头,挂猪间距应大于0.8m;半自动悬挂输送机输送速度每分钟不超过4头,平均挂猪间距应大于0.5m。
4.4.2 应配备病害生猪及其产品销毁和高温处理设备,以及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设施规模应与日屠宰量相适应,批处理能力不低于日屠宰量的1%。
4.4.3 现场检疫应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应急照明灯、测温仪(体温表)、听诊器和废弃物专用容器。
4.4.4 检疫实验室应配备器械柜、操作台、剖解台、冰箱、干燥箱、照相机、显微镜、载玻片,以及用于染色、采样、样品保存、快速检验等设备和相关试剂,并配备消毒器具及消毒药物。
4.5 防疫制度
4.5.1 遵守动物防疫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和疫病处置方案。不得收购、屠宰、加工未经检疫、无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染疫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4.5.2 已经入场的生猪,未经驻场动物检疫员许可不得擅自出场;确需出场的,应采取严格防疫措施并经检疫后方可出场。
4.5.3 屠宰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过动物防疫知识培训,无人畜共患病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4.5.4 屠宰场应配置专职防疫消毒人员,并设专用消毒场地。生猪、生猪产品运载工具和专用容器装前卸后均应消毒;屠宰设备和工具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配备清洗消毒设备,每班消毒一次。待宰间及相关场地每班消毒一次,屠宰间每周消毒两次,急宰间和隔离间每批消毒一次。
4.6 检疫管理要求
4.6.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派出机构或人员实施驻厂(场)检疫。检疫员数量应与屠宰场防疫检疫工作量相适应,并在宰前、头蹄部、内脏、胴体、实验室和复检等环节开展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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