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5/T 3144-2010
中文名称:无公害农产品 种母羊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0-05-15
实施日期:2010-06-1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53 M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30
中标分类号:B43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种母羊饲养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引种规范、空怀母羊、妊娠期母羊及哺乳期母羊的饲养管理技术,以及分娩管理、人员与档案记录等内容,适用于新疆地区种母羊规范化饲养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DB65/T3144—2010 无公害农产品种母羊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Pollution-free agricultural products —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feeding and management of dam
ICS 65.020.30
B43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2010-05-15发布
2010-06-15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新疆畜牧科学院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畜牧厅归口。
本标准由新疆畜牧科学院畜牧研究所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向银珍、于乐、孔艳丽、季跃光、邱金玲、邓宏程、桑新波、於建国、李雷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种母羊的一般要求、空怀母羊、妊娠期母羊、哺乳期母羊、分娩母羊的饲养管理以及人员和资料记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无公害农产品种母羊饲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GB 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程
GB 16567-1996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
3 引种
3.1 引种原则
引入品种应具有良好的经济价值和育种价值,并具有良好的适应性。
3.2 个体选择
选择个体时除体型外,还应关注健康状况与发育情况,同时进行系谱调查,避免引入遗传缺陷及有害基因,防止近亲交配。
3.3 检疫要求
严格执行《种畜禽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GB 16567进行检疫。
3.4 隔离观察
引进种羊应在隔离场观察至少40天,经兽医检疫确认健康后方可使用。
3.5 运输要求
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其他偶蹄动物,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洗消毒。
3.6 来源要求
不得从疫区引进种羊,必须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 母羊的一般要求
4.1 每日清扫羊舍,保持料槽、水槽及用具清洁,应符合NY 5027要求。
4.2 保证适当运动量。
4.3 保持合理营养水平,使母羊处于中等膘情。
4.4 羊舍温度保持在5℃以上,注意通风,保持空气新鲜。
5 空怀母羊饲养管理
保持母羊中等膘情。膘情较好者可少喂或不喂精料,体况较差者应加强补饲。
配种前1个月增加营养,提高饲养水平,青绿及粗饲料自由采食,使母羊恢复良好体况以利配种。
6 妊娠期母羊饲养管理
6.1 妊娠前期管理
6.1.1 妊娠前3个月保证日粮营养均衡,饲喂优质牧草或干草,根据体况补饲精料0.5kg,并补充多汁饲料0.3kg。
6.1.2 避免饲喂霉变或腐烂饲料,不饮冰水,避免惊吓与剧烈运动,防止流产。
6.2 妊娠后期管理
6.2.1 妊娠后2个月提高营养水平,增加青干草和精料,精料占日粮20%~30%。
6.2.2 出入圈应缓慢,防止拥挤造成流产;饲喂稳妥,不急饮,不饮冰水;冬季注意保暖防风,温度不低于5℃,圈舍保持通风良好。
7 哺乳期母羊饲养管理
7.1 哺乳前期管理
7.1.1 产后前2个月加强营养,每日补充混合精料0.5kg、胡萝卜0.5kg。
7.1.2 双羔及多羔母羊应适当增加饲喂量,保证泌乳需求。
7.1.3 产后母羊应提供温水,并适当补充食盐与营养物质。
7.1.4 母羊临产前进入产房,加强护理,保持环境清洁,做好接羔保羔工作。
7.2 哺乳后期管理
7.2.1 随着哺乳进入后期,母羊泌乳力下降,应逐步减少精料及多汁饲料喂量,为断奶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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