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396.11-2017
中文名称:保健用品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 第11部分:致癌试验
所属省份: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7-11-10
实施日期:2017-12-3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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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020
中标分类号:C04
标准简介
DB22/T396.11-2017《保健用品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 第11部分:致癌试验》规定了保健用品毒理学致癌试验的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适用于保健用品的致癌性毒理学检测与实验研究。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1.020
C05
备案号:58330-2018
DB22/T396.11—2017
代替 DB22/T396-2014
保健用品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 第11部分:致癌试验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 procedures and test methods for health care products — Part 11: Carcinogenicity test
2017-11-10 发布
2017-12-30 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DB22/T396《保健用品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拟分为如下部分:
— 第1部分:评价程序;
— 第2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 第3部分:长期经皮毒性试验;
— 第4部分:皮肤刺激性试验;
— 第5部分: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 第6部分:细菌回复突变试验;
— 第7部分:啮齿动物微核试验;
— 第8部分:小鼠精子畸形试验;
— 第9部分:哺乳动物培养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 第10部分:致畸试验;
— 第11部分:致癌试验;
— 第12部分: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本部分为 DB22/T396-2017 的第11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 DB22/T396-2014《保健用品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与 DB22/T396-2014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增加了警示;
— 增加了范围;
— 增加了仪器与器械;
— 修改了结果评价。
本部分起草单位: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晶莹、孙兰、孟令仪、宋昕恬、吴晓刚、隋自洁、高峰。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DB22/T396-2004;
— DB22/T396-201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健用品毒理学致癌试验评价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保健用品毒理学致癌试验检验方法。
2 致癌试验方法
2.1 致癌试验的预试验
经致突变试验阳性者,应进行本试验。预备试验的目的是确定致癌试验的最高剂量。致癌试验的最高剂量应是经过三个月的亚急性毒性试验无中毒死亡,其体重增长不低于对照组的10%,机体一般状况和实验室检查变化不大的剂量。
如果经过急性毒性和长期毒性试验,有足够的实验数据可以确定这一剂量时,或毒性很小、长期毒性试验未发现任何毒性反应时,这一阶段的试验可以免作。
2.2 动物
与正式试验相同,最好用两种动物。
2.2.1 剂量和分组
应选用肿瘤自发率低、对致癌物质较敏感的动物种属和品系,首选大鼠,一般周龄为6周~8周。试验开始时,每个性别动物体重差异不应超过平均体重的20%。
2.2.2 受试物给予周期
连续给予受试物90 d。
2.2.3 受试物及给予途径
受试物涂抹或贴敷后,以适当的方法固定,如用无刺激性纱布、胶布或有孔尼龙绷带固定。
2.2.4 仪器与器械
2.2.4.1 实验室常用解剖器械;
2.2.4.2 动物天平:精确至0.1 g;
2.2.4.3 生物显微镜;
2.2.4.4 生化分析仪;
2.2.4.5 血细胞分析仪;
2.2.4.6 离心机;
2.2.4.7 病理相关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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