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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429-2017

中文名称:动物养殖场消毒效果评价规范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7-06-29

实施日期:2017-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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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20

中标分类号:B41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DB11/T1429-2017《动物养殖场消毒效果评价规范》规定了动物养殖场消毒后样品采集、检测、数据处理及检测结果判定的方法,适用于北京地区畜禽养殖场和普通级实验动物养殖场。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020.20 B41 备案号:56063-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429—2017 动物养殖场消毒效果评价规范 Regulation of disinfectant effect evaluation of farms 2017-06-29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10-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并归口组织实施。起草单位包括北京市兽药监察所、北京农学院、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主要起草人包括杜继红、吕涛、刘钧、崔德风、刘晓冬、李根平、周德刚、张永红、张小飞、马志军、任伟、刘文菊、沈红、孙志文、王亚芳、王海良、孙化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养殖场消毒后样品采集、检测、检测数据处理和检测结果判定的方法,适用于北京地区畜禽养殖场和普通级实验动物养殖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必不可少。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B/T18204.3—2013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 3 样品采集 3.1 舍内物体表面样品 3.1.1 时间 分别于消毒处理前后15~30分钟(或根据消毒剂作用效果自行调整)进行采样。 3.1.2 面积 被采面积小于100cm²时取全部表面;面积≥100cm²时至少取100cm²。 3.1.3 采样点 采样区域包括舍内墙壁和设备设施(笼具、水线、料槽)。墙壁选择东、南、西、北各1点,距地面高度0.8m~1.5m的中央平整处,避开通风和降温设施;笼具选择整体中央平整处4点;水线均匀分布4点;料槽选择外壁中央平整处4点。 3.1.4 方法 将边长10cm的正方形规板用火焰灭菌后置于物品表面,用蘸取灭菌生理盐水的棉拭子在规板范围内横、竖各5次滚动涂抹取样,采样后放入装有10mL含适宜中和剂的灭菌生理盐水试管中,塞紧并标记记录。 3.2 舍内空气样品 3.2.1 时间 分别于消毒处理前后15~30分钟采样,消毒时关闭畜舍门窗。 3.2.2 采样点 采用5点法布置测点,采样高度根据养殖场情况确定。面积不大于50m²布置5个测点,每增加20m²增加2个测点。 3.2.3 方法 采用空气沉降菌法检测,按GB/T18204.3—2013执行。 3.3 场区道路样品(硬化道路或土路) 3.3.1 时间 分别于消毒处理前后15~30分钟采样。 3.3.2 采样点 采样区域为养殖场主干道,均匀分布4点,位于道路中央平整处。 3.3.3 方法 硬化道路采样同3.1.4,土路用灭菌不锈钢勺铲取20~30g道路表面土样,装入含适宜中和剂的灭菌容器中,盖好并标记记录。 4 检测 4.1 消毒前后样品检测 4.1.1 舍内物体表面 将采样试管震荡或漩涡混匀,使细菌洗入灭菌生理盐水中,取0.5mL加入4.5mL灭菌生理盐水中进行10倍系列稀释,每个稀释度取0.5mL混合液于灭菌平皿,用倾注法倒入培养基,36℃±1℃培养48h进行细菌计数,按B4789.2规定操作。 4.1.2 舍内空气 将采样平皿置于36℃±1℃培养48h进行细菌计数,按B/T18204.3-2013计算平均菌落数。 4.1.3 场区道路 硬化道路按4.1.1检测,土路按3.3.3方法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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