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328-2016
中文名称: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6-04-28
实施日期:2016-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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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71.040.10
中标分类号:G00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DB11/T1328—2016《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技术规范》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在人员配置、布局环境、仪器设备、化学试剂、标准物质、样品管理、检验方法、记录报告及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适用于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建设与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71.040.10
G00
备案号:49590-2016
DB11/T1328—2016
北京市地方标准
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testing laboratory for feed production plant
2016-04-27发布
2016-08-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饲料监察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良、魏秀莲、冯秀燕、刘钧、王继彤、方芳、丁美方、孙志伟、郑君杰、贾涛、裘燕、娄迎霞、姚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在人员、布局、环境与设施、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化学溶液及实验用水、标准物质及溶液、样品、检验方法、检验记录、检验报告、能力验证及实验废弃物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检验化验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T 14699.1 饲料采样
GB/T 20195 动物饲料试样的制备
3 人员
3.1 数量
检验化验室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人员。
3.2 资质和能力
检验化验人员应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通过现场考核。
3.3 培训
企业应建立检验化验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不少于2次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并记录保存。培训内容应包括范围、内容、方式、考核及效果评价等。培训记录应包括对象、内容、师资、时间、地点、考核方式及结果,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3.4 人员档案
应建立检验化验人员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经历、工作经历、奖励及过失等。
4 布局、环境与设施
4.1 布局
检验化验室应在厂区内独立设置,并与生产车间及仓储区域分离。功能间应划分合理、布局清晰,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高效液相色谱室与原子吸收光谱室分开设置)、留样观察室等。使用面积应满足仪器设备及检验工作需要。
4.2 环境与设施
4.2.1 检验化验室应保持整洁,不得放置无关物品,不得从事无关活动。温度、湿度、光照、通风、防震、防爆、电磁干扰及用电负荷等应满足实验及设备要求。
4.2.2 天平室应配备符合分析天平要求的天平台。
4.2.3 前处理室应配备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及气瓶固定装置等设施,并满足避光及空调条件。
4.2.4 理化分析室应配备通风柜、实验台及相关柜体设施。
4.2.5 液相色谱室和原子吸收光谱室应满足使用面积与布局要求,并配备气瓶柜或固定装置。
4.2.6 留样观察室应配备样品柜及满足贮存条件的设施,并进行监测记录。
4.2.7 检验化验室应配备安全防护、防火、防盗等设施。
4.2.8 各功能室应根据需要配备空调、窗帘及温湿度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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