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QJ 3125-2000
中文名称:航天产品材料、机械零件和工艺保证要求
标准类别:航天工业行业标准(QJ)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00-09-20
实施日期:2001-01-01
作废日期:1998-12-28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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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航天
产品
材料
机械零件
工艺
保证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航空器和航天器工程>>航空航天制造用材料>>49.025.01航空航天制造用材料综合
中标分类号:航空、航天>>航空、航天材料与工艺>>V10航空、航天材料基础标准
关联标准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J 3125-2000 航天产品材料、机械零件和工艺保证要求 QJ3125-2000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行业标准 FL0110
QJ3125—2000
航天产品材料、机械零件和工艺保证要求,Space product assurance requirments for materialsmechanical parts and processes2000—09—20发布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00101—01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提出。QJ3125-2000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一五九厂、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二一一厂、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二八三厂、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二九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索锋、杨秀玲、李川生、蒲德茂、尚育如、周梦熊、姚宾。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00年9月20日本标准由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归口。通讯地址:北京835信箱邮政编码:100830电传:(010)68036751
1范围
1.1主题内容
QJ3125—2000
航天产品材料、机械零件和工艺保证要求本标准规定广用于航天产品材料、机械零件和工艺保证的一般要求和详细要求。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航天产品材料与机械零件选择、采购、使用控制及对工艺的选择和使用控制的要求。1.3使用指南
航天产品材料、机械零件和工艺保证的目标是在产品全寿命周期内,确保使用的材料、机械零件和工艺满足任务的要求。航天产品供方或分供方(以下简称:“供方或分供方”)在使用本标准时,可根据产品类型及特点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标准进行适当剪裁。2
引用文件
GB/T6583一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理化试验质量控制规范
GJB466-88
GJB467-88
GJB726-89
GJB939-90
工序质量控制要求
军工产品质量标志和可追溯性要求外购器材的质量管理
GJB1405一92质量管理术语
QJ977A-95
5非金属材料复验规定
QJ1302-87设计评审规范
金属材料复验规定
QJ1386A-95
QJ2171A-98
航天产品保证要求
洁净室(区)内洁净度级别及评定QJ2214-913
QJ2236A一99航天产品安全性保证要求QJ2983一97航天产品代号的编制规定QJ3041-98
8非金属材料复验取样方法
QJ3057-98
航天用电气、电子和机电(EEE)元器件保证要求QJ3076一98航天产品质量保证要求QJ3090-99
QJ3112-99
QJ3118-99
QJ9000—98
3定义
焊接材料复验规定
航天产品用标准紧固件入厂(所)复验规定航天产品技术状态管理
航天工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要求QJ3125—2000
除本标准所定义的术语以外的其它术语和定义应按GB/T6583、GJB1405、QJ2171A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3.1材料materials
航天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通过采购获得的已知特性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气体、液体、固体),对其进行加工可以成为产品功能元件。3.2机械零件(以下简称“零件”)mechanicalparts在航天产品设计中拟采用的能完成机械、光学、热学、机电(不包括QJ3057中规定的电气、电子和机电元器件)功能的一个工件(如:螺栓、密封圈等)或多个工件结合为一体而不能被分解(若分解将会破坏或不能使用)的组合体(如:尼龙自锁螺母、复合材料成品件等)。3.3工艺processes
在航天产品研制、生产中,为了获得一种产品(零件、部件、组件或整件)在一种或多种互相联系的生产操作过程中,对一种或不同的组元(材料、零件)进行装配、调试和(或)改变其形状、物理、化学特性的操作。本定义不包括机械加工,诸如一般的磨、铣、钻、车削和机械装配。工艺的概念还包括要求的各种条件:人员、环境、设备、工具和相应的方法。3.4关键critical
材料、零件或工艺作为关键时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a.所要选用的新材料、新零件、新工艺是未被确认的(就零件而言,是指未经过鉴定的零件);b.材料、零件和工艺在以前使用过程中已出现过问题但仍未解决的。4一般要求
4.1材料、零件和工艺管理要求
4.1.1产品保证大纲
供方应根据合同(或研制任务书)和本标准的要求结合所承担航天产品的特点在产品保证大纲中规定材料、零件和工艺保证的组织和工作项目。在材料、零件、工艺保证的组织和工作项目中应规定材料、零件和工艺保证的负责人、工作项目(选择、试验、检验、采购和控制等)及有关的所有活动。材料、零件、工艺活动和大纲阶段之间的关系见附录A(参考件)。4.1.2管理权限
在型号产品负责人领导下,供方应建立材料、零件和工艺保证的管理机构。材料、零件和工艺保证活动由型号产品保证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实施。材料、零件和工艺保证负责人对材料、零件和工艺保证活动具有管理、监督、控制和支持职责。4.1.3材料、零件和工艺清单
供方应提供材料、零件和工艺清单。该清单包括由供方和分供方在型号产品中拟选用的材料、零件和工艺。在航天产品研制过程中,允许按照产品保证大纲的规定仅提供材料、零件和工艺关键项目的清单,并根据研制阶段逐步完善。定型时应提供全部的材料、零件和工艺清单材料、零件和工艺清单应根据研制阶段按有关规定适时进行修改。4.1.4供方、分供方的职责
供方对分供方应提出材料、零件和工艺的保证要求,并对其产品保证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2
QJ3125—2000
分供方应按供方提出的要求制定材料、零件和工艺的保证计划(措施),该计划(措施)应能满足供方对材料、零件和工艺技术的保证要求。4.1.5评审
供方应按研制程序和QJ1302的要求对材料、零件和工艺的清单进行不同类型的设计评审。设计评审时应有工艺人员参加。
4.2技术制约
在航天产品的全寿命周期内,所选用的材料、零件应以规定的或足够的安全系数满足飞行功能的制约,且材料、零件和工艺还应既能满足地面环境(制造、试验、贮存、保管、运输、总装等)制约,又能满足飞行环境(发射、轨道)制约。4.3洁净度和污染控制
4.3.1供方应根据产品(或型号)对洁净度的要求,制定有效的防污染和保证洁净度的控制计划,其内容至少包括:
a.清洗程序;
b.洁净度的级别和达到所要求的洁净度级别的具体办法;c.监控方法。
4.3.2对洁净度和防污染有要求的材料、零件和工艺在技术文件中应规定所处环境的洁净度级别和检测方法。空气洁净度的级别、级别鉴定和检测方法应按QJ2214的规定。并应按有关规定标识。4.3.3当洁净度或防污染的要求对材料、零件和工艺的应用成为关键时,应建立具体的污染和洁净度控制计划及控制规范(化学的和粒子的)。污染和洁净度控制要求应按QJ3076中5.8的规定执行。4.3.4供方应根据航天产品的特点和性能在设计中对材料、零件和工艺进行选择时,应充分考虑多余物的预防问题。
4.4危险材料和零件的安全性控制在航天产品全寿命周期内,对具有危险特性的材料和零件应按QJ2236A或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标识,并纳入型号产品保证计划中采取措施进行严格管理。4.5选择合格的分供方
4.5.1根据材料、零件在工程项目中的重要性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法对分供方的资格进行评价。a.对分供方的设施(含设备)、人员或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评价:b.对分供方现有的材料或零件进行评价c.考察分供方生产类似材料或零件的历史情况、试验结果和应用效果d。利用第三方(其他用户)机构的评价结果。4.5.2对分供方的评价应做记录,并编制合格分供方名单作为选用和采购的依据。并应根据评价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4.5.3供方在合同期间应对分供方的质量保证活动进行监督。4.6材料、零件和工艺的不合格与报警4.6.1材料、零件和工艺的不合格材料、零件和工艺的不合格是指因选用不当造成产品无法满足产品功能、安全性、寿命等技术要求。不合格的控制应按QJ3076的规定。4.6.2材料、零件和工艺的报警
QJ3125—2000
4.6.2.1只有当遇有下列准则之一时,才能对材料、零件和工艺的不合格发布警报:a.当观察出的故障或问题具有多种作用,可能对不止一个工程项目产生影响,因此需要迅速采取措施。或者故障或问题已在其他项目的应用过程中出现过,尽管故障和问题是发生在项目合理的使用限制内,但函待准确规定这些限制条件时;b.初步的调查已为找出故障或问题的根本原因提供足够的证据;c.已确认故障或问题都具有随机特征。4.6.2.2警报必须经核实后按系统呈报,由上级部门确定报警范围并进行报警。5详细要求
5.1材料控制
5.1.1材料的选择
5.1.1.1技术准则
航天产品在材料使用满足常规性能的情况下,以其工作环境为条件选择材料时,应特别注意某些制约,并必须充分论证所选择材料的耐用能力。a.导弹武器系统在选择材料时,一般应考虑:电化学相容性、腐蚀、应力腐蚀、生物污染、液体相容性等要求;
b.对于运载火箭、人造卫星、宇宙飞船等航天器在选择材料时,除了考虑5.1.1.1a条的要求外还应考虑:真空、辐射、原子氧、温差、陨石环境等要求;对于载人飞行器还应考虑放气、气味污染、易燃性等要求。
5.1.1.2选择准则
5.1.1.2.1材料选择必须是合同或技术任务书所认定的满足航天产品的性能技术指标要求,及适应其运行和工作环境的物理、化学特性条件要求,保证质量和可靠性要求。5.1.1.2.2运载火箭、导弹武器系统、卫星等航天器应尽可能地选择经过飞行考验的材料,地面设备等产品应尽可能地选择经过发射试验、贮存试验考验的材料。5.1.1.2.3首先从产品保证大纲规定的材料选用目录中选择,材料的牌号、品种、规格数目应限制到最少。
5.1.1.2.4最大限度地选择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航天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已涉及的材料。5.1.1.2.5选用新研制的材料和没有标准的材料的数量必须控制在最低限度,并应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试验,对选用的必要性应进行评审,对其试验结果应进行鉴定,对材料选用应经批准。5.1.1.2.6选择已被确认的材料或有待确认的材料时,应对其供应的持久性和特性的再现性给予充分考虑。
5.1.1.3材料清单的编制
5.1.1.3.1材料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a.航天产品代号:其编号应按QJ2983的规定:b.材料名称;
c.生产厂、采购文件(规范或标准);d.材料物理、化学特性和类型:e.工艺参数(表面粗糙度、热处理、混合比例、固化温度等);4
f.用途和使用位置;
g.环境要求;
QJ3125-2000
h.尺寸、试验数据(出气、应力腐蚀开裂、腐蚀..);i.批准状态(根据批准机构、试验报告和类似的应用情况等确定)。5.1.1.3.2在对航天型号产品用材料进行关键性分析和风险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关键材料项目并进行标识。同时根据材料类型或用途将其分类,5.1.1.4评价和确认
a.对未知特性的关键材料在确认前,应逐一进行鉴定、评价;b.在评价或确认之前,供方(或分供方)应提供采购文件、验证方法及相关文件,以便评价。5.1.1.4.1评价
在对关键材料进行评价时,应编制评价大纲和报告。对每种关键材料的评价至少考虑下列内容:a.使用范围的限制;
b.材料的物理、化学和(或)功能特性以及其数值和允许偏差等;c.取决于环境参数(包括对污染的敏感性)的特性变化趋势;d.验收准则。
5.1.1.4.2确认
a.对每种关键材料,供方应制定确认大纲,然后进行检查或确定材料以合适的安全系数满足飞行要求,即获得确认状态;
b.确认状态取决于确认报告和相应技术文件的评审。5.1.1.4.3偏离申请
在进行关键性分析、评价、确认后,凡不能满足航天产品要求的材料均应按QJ3118的要求办理偏离申请。其格式应按QJ3118中附录B(参考件)的规定。5.1.2材料的采购
5.1.2.1采购文件(规范或标准)5.1.2.1.1供方应编制适用于每种材料的采购文件(规范或标准),该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a.规定材料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验收准则;b.规定材料的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防护要求。5.1.2.1.2采购文件应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定期审核其有效性。5.1.2.1.3材料供方应明确地接受采购文件。5.1.2.2进货检验
5.1.2.2.1供方对提交的每种材料均应进行进货检验(复验)。5.1.2.2.2供方应按GJB939中5.3的规定对购进材料进行常规复验、理化复验、功能特性复验和其它复验。
a.金属材料的复验原则、复验项目和取样要求应按QJ1386A的规定;b.非金属材料的复验原则、复验项目应按QJ977A的规定,取样方法应按QJ3041的规定;c.焊接材料的复验原则、复验项目和取样要求应按QJ3090的规定5.1.2.2.3材料物理、化学性能复验的质量控制要求应按GJB466的规定执行。5.1.3材料的使用
5.1.3.1材料的确认状态
QJ3125—2000
供方应验证用于型号产品的所有关键材料已被确认。材料的任何更改、使用条件的变化使所用的材料不能被确认时,则需要进行补充确认试验。5.1.3.2材料的可追溯性
供方应按GJB726的标识形式和标识内容对材料进行批次状态标识。材料的标识应是唯一的、永久的。
5.1.3.3包装、购存、搬运、防护5.1.3.3.1供方应按QJ9000中4.15的要求,规定材料的包装、贮存和搬运要求。在贮存和搬运过程中应编制并执行用于保证材料完好的监控规范和检验规程。5.1.3.3.2供方应保证采用各种方法来防护由于暴露于空气、潮湿或其它环境因素中易受损坏、腐蚀或污染的材料,确保提供与寿命和使用相一致的最大防护作用。5.1.3.4有限寿命材料的使用
5.1.3.4.1启用前,材料供方应保证所有具有有限寿命的材料按批次、炉次准确地做出标志,并清晰地标明制造日期、贮存寿命终止期。超过贮存寿命终止期的材料必须对其物理、化学特性和其它参数重新进行评价,以证明合格与否。5.1.3.4.2启用后,具有有限寿命的材料(如推进剂等)的鉴别和控制应考虑贮存寿命和航天产品及有关设备寿命。这些材料应列入关键材料项目进行评价。5.2零件控制
5.2.1零件的选择
5.2.1.1技术准则
供方应验证用于零件的材料和工艺满足本标准的要求。5.2.1.2选择准则
5.2.1.2.1就环境制约和寿命期而言,航天产品在各级大纲中应采取零件类型压缩措施并应优先选用已成功使用于同一用途的零件。
5.2.1.2.2选择已经过鉴定或有待鉴定的零件时,应对其供货的持久性和特性的再现性给予充分考虑。5.2.1.3零件清单的编制
5.2.1.3.1零件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a.零件代号;
b.零件名称;
c.零件种类;
d。生产厂,采购规范或标准;
e.功能摘要和关键特性:
f.用途和使用位置;
g.使用环境要求;
h.批准状态(根据批准机构、试验报告和类似的应用情况等确定)。5.2.1.3.2在对航天型号产品用零件进行关键性分析和风险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关键零件项目并进行标识。同时根据零件类型或用途将其分类。5.2.1.4评价
QJ3125—2000
5.2.1.4.1对需进行评价的关键零件,供方应进行评价。5.2.1.4.2当对关键零件进行评价时,应编制评价大纲和报告以便评审。在评价开始之前,所需评审文件要齐全。
5.2.1.4.3对关键零件进行评价应至少考虑下列内容:a。使用范围的限制;
b.零件的物理、化学、功能特性以及其尺寸和公差:c.所处的环境参数(包括对污染的敏感性)的特性趋势:d.验收准则。
5.2.1.4.4在评价大纲试验过程中,要监测其性能参数(随时间变更、变化)并记录,作为评审的原始依据。
5.2.1.5鉴定
5.2.1.5.1对所有的关键零件,供方均应进行鉴定。5.2.1.5.2对关键零件供方首先应制定鉴定大纲,然后进行检查或确定这些零件是否能以合适的安全系数满足设计要求。
5.2.1.5.3在鉴定开始之前,所需鉴定文件要齐全。5.2.1.5.4鉴定状态应取决于鉴定报告和相应文件的评审。5.2.1.6偏离申请
零件在进行关键性分析、评价、鉴定后,凡不能满足航天产品要求的零件均应按QJ3118的要求办理偏离申请。其格式应按QJ3118中附录B(参考件)的规定。5.2.2零件的采购
5.2.2.1采购文件(规范或标准)5.2.2.1.1供方应编制适用于每种零件的采购文件(规范或标准)。该文件应规定零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标准、批验收试验、货源检查、接收检验试验。零件供方应明确接受采购文件的要求。5.2.2.1.2采购文件应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定期审核其有效性。5.2.2.2货源检查
对与特殊项目研制有关的复杂零件,供方应规定其所有的货源检验点的类别和检查次数,以零件供方的检验为前提,按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货源检查。5.2.2.3进货检验
5.2.2.3.1供方应对提交的每种零件进行进货检验。其中对提供的关键零件应逐件进行检验和试验。5.2.2.3.2对每种零件均应按有关标准或图样及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和GJB939中5.3的规定进行复验。其中,航天产品用紧固件应按QJ3112的规定进行复验。5.2.3零件的使用
5.2.3.1零件的鉴定状态
供方应验证用于型号产品的所有关键零件已被鉴定合格。零件任何状态或使用条件的更改、变化使所用零件不能被鉴定合格时,则需另外进行鉴定。5.2.3.2零件的可追溯性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5.2.3.2.1供方应按QJ9000中4.8的要求对零件规定可追溯性要求。5.2.3.2.2供方应按GJB726规定的标识形式及内容对零件进行标识。零件的标识应是唯一的。7
5.2.3.3包装、购存、搬运、防护QJ3125—2000
5.2.3.3.1供方应按QJ9000中4.15的规定对零件的包装、贮存和搬运提出具体要求。贮存和搬运过程中应编制并执行用于保证零件完好的监控规范和检验规程。5.2.3.3.2零件供方应保证采用各种方法来防护由于暴露于空气、潮湿或其它环境因素中易受损坏、腐蚀或污染的零件,确保提供与寿命和使用相一致的最大防护作用。5.2.3.4具有有限寿命的零件和受磨损的零件5.2.3.4.1对启用后具有有限寿命的零件或受磨损的零件(如机械、热引爆器、O型环等)应进行标识和控制,并应将贮存和飞行寿命考虑在内。5.2.3.4.2应将选择的这类零件列入关键零件项目进行评价。5.3工艺控制
5.3.1工艺的选择
5.3.1.1技术准则
在工艺实施过程中,供方应验证所用材料和零件是否满足本标准的要求。5.3.1.2选择准则
5.3.1.2.1无论工艺已被确认或是有待确认,工艺选择均应考虑下列准则:a.可靠性;
b.可检验性;
c.可操作性;
d.稳定性;
e.经济性。
5.3.1.2.2应优先采用已被确认的工艺,优先选择顺序如下:a.对相同使用条件下,在航天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工艺b.通过应用试验,获得满意结果并已确认的工艺;c.同一生产厂已成功使用的工艺。5.3.1.2.3尽可能地选择已在航天产品上成功应用过的成熟工艺。5.3.1.2.4工艺选择必须从航天产品的整体、工艺全过程考虑其选择的工艺合理性。一般需要多种工艺才能完成的航天产品的制造,必须考虑各种工艺之间的协调性。5.3.1.3工艺清单的编制
5.3.1.3.1工艺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a。工艺(项目)代号:在工艺清单中作为该工艺的标志,在型号产品各研制阶段应相同;b.工艺名称;
c.工艺规范;
d.工艺说明:加工方法简述:
e.用途和使用位置;
f.工艺提供方(工艺实施单位);g.批准状态(根据批准机构、试验报告和类似的应用情况等确定)。5.3.1.3.2在对航天型号产品用工艺进行关键性分析和风险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关键工艺项目并进行标识。同时将其清楚地分类。
5.3.1.4评价
QJ3125—2000
5.3.1.4.1供方应根据工艺关键性分析对需评价的关键工艺进行评价。供方应编制关键工艺的评价大纲和报告。5.3.1.4.2
5.3.1.4.3关键工艺评价至少应考虑其使用范围限制、执行参数及允许偏差、确定安全系数和验收准则。5.3.1.5确认
5.3.1.5.1供方应根据工艺关键分析对所有关键工艺进行确认。5.3.1.5.2供方应编制确认大纲并执行确认大纲。该大纲应包括检查或证明工艺有足够的安全系数,充分满足航天产品的设计技术指标要求等内容,以便获得确认状态。5.3.1.5.3确认状态应取决于相应文件的评审和批准报告。5.3.1.6偏离申请
在进行关键性分析、评价、确认试验后,凡不能满足航天产品要求的工艺,供方均应按QJ3118的要求办理偏离申请。其格式应按QJ3118中附录B(参考件)的规定。5.3.2工艺的使用
5.3.2.1工艺的确认状态
供方应验证用于型号产品的所有关键工艺已被确认。工艺的任何更改、使用条件的变化使所用的工艺不能被确认时,则需要进行补充确认试验。5.3.2.2工艺的重新确认
5.3.2.2.1当转产、设备或生产过程有较大变化、产品改变等使最初确认的工艺部分或完全无效时,需要对工艺重新进行确认。
5.3.2.2.2当工艺必须重新确认时,应制定并执行重新确认大纲和重新履行审批手续。5.3.2.3工艺的实施
5.3.2.3.1工艺实施前,供方应对人员培训进行验证,并验证设备、环境和文件是否满足要求。5.3.2.3.2工艺实施前的验证应保证如下:a与工艺有关的生产和控制设备应具有合格证明文件和标志,应按周期定期检验,并保持其精度;b.生产现场的环境条件(含洁净度和污染等)应符合工艺文件和标准的规定;c.必要时,对人员要进行适当的培训和考核;d.生产中所使用的工艺文件、验收标准、质量控制文件必须现行有效。做到正确、完整、协调、统一、清晰、文实相符。有包括生产操作的直观定义和直观验收标准(如可能,可用照片作为直观验收标准)的工艺规范、生产和检验程序及工作质量标准并满足要求。5.3.2.4特种工艺
指不能完全仅靠由最终产品检验来保证质量,而需要由特殊过程控制的工艺。主要通过对工艺操作、设备仪表、工作介质、环境条件等实施过程进行控制。5.3.2.4.1特种工艺质量控制要求应按GJB467的规定。a.应对特种工艺制定并实施专门的程序和控制措施;b.应尽可能地采用统计技术对特种工艺进行过程控制。5.3.2.4.2特种工艺的质量控制应按相应标准规定严格控制各项工艺参数。5.3.2.5工艺的可追溯性
5.3.2.5.1应按QJ3118的规定,对工艺规定标识性要求。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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