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319-2016
中文名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6-04-28
实施日期:2016-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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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20.10
中标分类号:Z01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的建设要求及运行管理技术规范,包括实验室基础条件、人员配置、设备与标准物质、监测方法及质量控制要求,适用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020.10
Z01
备案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19—20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lf-monitoring laboratories for pollutant discharging compliance
2016-04-27发布
2016-05-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妍妍、高山、金蕾、华岚英、孙晓峰、马召辉、薛鹏丽、赵鲁、李金香、许淑媛、邹本东、王小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的建设要求以及运行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8.2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T 47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706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
DB11/T 1191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DB11/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自行监测
指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等情况而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3.2 自行监测实验室
指排污单位为开展自行监测活动而建立的手工监测实验室。
4 实验室建设要求
4.1 实验室基础条件
4.1.1 排污单位宜建立专用自行监测实验室,在满足监测要求前提下可与其他实验室共用。
4.1.2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工作场所,布局合理、通风良好、操作安全。
4.1.3 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应满足监测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当环境条件影响监测质量时,应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
4.1.4 不同工作区域之间存在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对关键区域和设施进行控制并标识。
4.2 实验人员
4.2.1 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需要配备足够监测人员,至少两人以上,并设置专人负责技术和质量管理。每个监测项目应配置两名以上人员。
4.2.2 监测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基础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及实际样品分析能力。
4.3 设备和标准物质
4.3.1 实验室配置的采样工具、监测仪器及辅助设备应满足监测要求。
4.3.2 实验室应配备有证标准物质。
4.4 监测方法
4.4.1 实验室应根据自行监测需求选择并建立适用的监测方法。
4.4.2 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方法实施监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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