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1106-2021
中文名称: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程
所属省份: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1-12-31
实施日期:2022-0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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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100.50
中标分类号:X00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的程序与要求,包括职责分工、检查准备、检查实施、结果审核、资料归档及结果处置等内容,适用于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3.100.50
CCS X0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1106—2021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程
Guidelines for unannounced inspection for food enterprises
2021-12-31 发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2022-02-01 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食品与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核查验中心、天津量信检验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猛、刘然、窦海洪、王永乐、曹艳、李冰、廖振宇、李秋玥、陈萍、耿雪冰、李勃男、刘雪岩、赵福军、吴杰、朱敬华、李亚淑、王丽、李艺筱、余沛阳。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的一般要求、职责事项、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结果审核与汇总、检查资料归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飞行检查(Unannounced inspection)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根据监督抽检不合格、风险监测发现问题、舆情热点关注、投诉举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等情况,对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
4 一般要求
飞行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执行,依法依规开展,确保检查客观、公正、独立、规范、高效。
5 职责事项
5.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飞行检查工作,确定执行单位并下达任务。
5.2 飞行检查执行单位根据任务或临时专项任务制定《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计划》(见附录A)。
5.3 检查组依据工作计划制定《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方案》(见附录B),开展现场检查,并提交《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结果记录表》(见附录C)、《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报告》(见附录D)及相关取证材料。
5.4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结果处置。
6 检查准备
6.1 确定飞行检查任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执行单位并下达任务。
6.2 制定飞行检查计划:执行单位根据任务要求制定检查计划,包括时间、人员、联络人及负责人等信息。
6.3 组成检查组:由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检查员及异地监管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6.4 准备检查资料:包括《飞行检查通知书》(附录E)、廉政承诺书(附录F)、无利益冲突声明(附录G)等。
6.5 通知检查员:由联络人通知组长确定集合时间与地点。
6.6 检查时间:一般为1~3天,可根据任务调整。
7 检查实施
7.1 飞行检查执行单位应提前通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不得泄露检查组成员、行程及被检查企业信息。检查当天通知属地监管部门被检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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