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060.30污水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71一般固体废弃物控制标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3, 字数:3000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4-05-18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农牧渔业部环保监测站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在农田中施用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下水沉淀池的污泥、某些有机物生产厂的下水污泥以及江、河、湖、库、塘、沟、渠的沉淀底泥。 GB 4284-19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4284-1984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284-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Control standards for pollutants in sludges from agricultural use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农用污泥对土壤、农作物、地表水及地下水的污染,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在农田中施用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下水沉淀池污泥、某些有机物生产厂的下水污泥,以及江、河、湖、库、塘、沟、渠的沉淀底泥。
1 标准值
1.1 农田施用污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含量如下(单位:mg/kg污泥):
| 项目及化合物 | 酸性土壤(pH<6.5) | 中性/碱性土壤(pH≥6.5) |
|---------------|----------------|----------------|
| 镉(Cd) | 5 | 20 |
| 汞(Hg) | 5 | 15 |
| 铅(Pb) | 300 | 1000 |
| 铬(Cr)* | 600 | 1000 |
| 砷(As) | 75 | 75 |
| 硼(B)水溶性 | 150 | 150 |
| 矿物油 | 3000 | 3000 |
| 苯并(a)芘 | 3 | 3 |
| 铜(Cu)** | 250 | 500 |
| 锌(Zn)** | 500 | 1000 |
| 镍(Ni)** | 100 | 200 |
* 铬标准适用于一般含六价铬极少且具有农用价值的污泥,不适用于含高六价铬的工业废渣或特定化工沉积物。
**暂作参考标准。
2 其他规定
2.1 每年每亩施用污泥量不超过2000kg(以干污泥计)。污泥中任何无机化合物接近标准值时,连续施用不超过20年。含无机化合物较少的石油化工污泥可连续施用超过20年。在隔年施用时,矿物油和苯并(a)芘标准可适当放宽。
2.2 为防止地下水污染,沙质土壤和地下水位较高的田地不宜施用污泥,在饮水水源保护区禁止施用污泥。
2.3 生污泥须经高温堆腐或消化处理后才能施用于农田,可用于大田、园林及花卉地,不宜用于蔬菜地及当年放牧的草地。
2.4 在酸性土壤施用污泥时,除遵守酸性土壤标准外,应每年施用石灰以中和酸性。
2.5 对含多种有害物质且接近标准值的污泥,施用时应适当减少用量。
2.6 如施用污泥影响农作物生长或农产品超标,应停止施用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采取措施如施石灰、过磷酸钙、有机肥等控制有害物质吸收,或进行土壤改良。
3 标准的监测
3.1 农业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对污泥及施用区域的土壤和农作物进行长期定点监测。
3.2 监测分析方法依据《农用污泥监测分析方法》。
本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起草单位为农牧渔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和北京农业大学,由农牧渔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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