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231-2015
中文名称:检疫犬的应用和管理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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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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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规程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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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4231-2015.Rule of application and management for quarantine dectector dog.
1范围
SN/T 4231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对检疫犬应用和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规程。
SN/T 4231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检疫犬(包括自养型和租用型)的应用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1677检疫犬的训练及使用规程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检疫犬quarantine detector dog
指经过专门训练,在检验检疫机构工作场所搜寻特定应检物品的工作犬。
3.2训导员trainer
对检疫犬进行训练、带检疫犬上岗执勤的人员
4检疫犬的挑选
4.1 检疫犬的挑选按SN/T 1677中的规定进行。根据检疫犬的使用方向,应选择嗅觉灵敏、体型适中、抗病力强、无攻击性、兴奋性高、适应性强的犬种。
4.2检疫犬可选配的犬种有比格犬(Beagle)、史宾格犬(SpringSpaniel)和拉布拉多犬(LabradorRe-triever)等。
4.3检疫犬挑选时可以根据使用地区气候、使用场地特点及其他有关需求选择其他适合开展检疫工作的犬种。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4231—2015
检疫犬的应用和管理规程
Rule of application and management for quarantine detector dog
2015-05-26 发布
2016-01-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广、王骁、田立鑫、李艺娟、刘佳琪、洪炜、张兆平、张昱、罗朝科、柯家法、陆冠亚、鲁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对检疫犬应用和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规程,本标准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检疫犬(包括自养型和租用型)的应用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1677 检疫犬的训练及使用规程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疫犬 (quarantine detector dog)
指经过专门训练,在检验检疫机构工作场所搜寻特定应检物品的工作犬。
3.2 训导员 (trainer)
对检疫犬进行训练、带检疫犬上岗执勤的人员
4 检疫犬的挑选
4.1 检疫犬的挑选按SN/T1677中的规定进行。根据检疫犬的使用方向,应选择嗅觉灵敏、体型适中、抗病力强、无攻击性、兴奋性高、适应性强的犬种。
4.2 检疫犬可选配的犬种有比格犬(Beagle)、史宾格犬(Springer Spaniel)和拉布拉多犬(Labrador Retriever)等。
4.3 检疫犬挑选时可以根据使用地区气候、使用场地特点及其他有关需求选择其他适合开展检疫工作的犬种。
5 检疫犬的配置
5.1 检疫犬应在入境人员携带物查验现场、入境邮件、快件查验现场配置,具备检疫犬工作的人境货物查验现场可根据实际条件配置。
5.2 配置检疫犬的单位应向检疫犬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配置申请,申请应包括配置理由、口岸查验任务量、配置数量,以及其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5.3 检疫犬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疫犬配置申请后,组织专家审核。申请审核批准后,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计划配置,并安排专项经费。
5.4 配置的检疫犬应按照有关规定植入芯片,建立检疫犬档案(见附录A),并于检疫犬配备到位后的三个月内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5 检疫犬配置的数量要适宜,符合现场工作业务需求,配备标准见附录B。
6 检疫犬的训练、考核、复训与饲养防疫管理
6.1 检疫犬的训练、考核、复训与饲养防疫应制定相应的计划。
6.2 检疫犬的训练、考核、复训与饲养防疫的技术操作按SN/T1677的规定执行。
6.3 对上岗的现役检疫犬应一年复训一次,一年考核一次,复训结束后立即进行考核。
6.4 检疫犬每年度复训应不少于21d。对复训考核合格的,准予继续上岗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项目重新复训。经过三个周期复训仍不合格的,应申请予以退役或淘汰。
6.5 检疫犬饲养场所及其防疫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7 检疫犬的退役与淘汰
7.1 检疫犬根据其工作状态、使用效果、工作年限和体质状况以及综合考核评定结果作退役、淘汰处理。
7.2 退役或淘汰的检疫犬应由使用单位填写表A.6,并报检疫犬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注销档案。
7.3 退役或淘汰的检疫犬可由原使用单位饲养或志愿者领养。
7.4 志愿者领养检疫犬时,检疫犬使用单位应与领养志愿者签订领养协议,保障检疫犬的动物福利。
8 检疫工作现场检疫犬的管理
8.1 检疫犬工作时应佩戴统一的标识或穿着统一的检疫犬服装。
8.2 检疫犬每日工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4h。单次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h,以15min~30min为宜,两次工作间隔时间可根据检疫犬的兴奋状态进行调整,一般不少于30min。
8.3 检疫工作现场的检疫犬应临时放置在专用的检疫犬圈养用房内。检疫犬现场用房面积不得低于5平米/只,配置犬笼、上下水及换气系统和工作台、洗手池等配套设施,同时符合《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9 检疫犬的使用效果评价
9.1 检疫犬的使用单位应对所配置的检疫犬使用效果进行年度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年度使用情况、检出禁止携带或邮寄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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