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165-2015
中文名称:入境邮(客)轮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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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入境
卫生
检疫
查验
规程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4165-2015.Code of quarantine inspection for cruise( passenger) ships.
1范围
SN/T 4165规定了人境邮(客)轮卫生检疫查验的内容、方法、程序、结果判定和处置。
SN/T 4165适用于人境邮(客)轮卫生检疫查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1192人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 1344人 出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国家质检总局卫生司)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邮(客)轮 cruise( passenger) ships
跨国、跨境航行,装备较为齐全的生活与娱乐设施,提供旅客运送、休闲、娱乐、观光游览活动的船舶。
4检疫申报
4.1预申报
4.1.1预申报时间
人境邮(客)轮在驶离上一口岸时,通过邮(客)轮船舶代理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预申报。
4.1.2预申报内容
人境邮(客)轮预申报内容包括:
一船名、国籍、预计到达检疫地点的日期和时间;
一发航港、寄港;
一船员 和旅客人数;
一若船上有异常发病情况发生,需申报患病人数、主要症状、死亡人数、救治情况。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4165—2015
入境邮(客)轮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Code of quarantine inspection for cruise (passenger) ships
2015-02-09 发布
2015-09-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玮、时永辉、俞标、赵睿、姚玉明、李向铎。
1 范围
入境邮(客)轮卫生检疫查验规程本标准规定了入境邮(客)轮卫生检疫查验的内容、方法、程序、结果判定和处置。本标准适用于入境邮(客)轮卫生检疫查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1192 人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 1344 人出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国家质检总局卫生司)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邮(客)轮 cruise (passenger) ships
跨国、跨境航行,装备较为齐全的生活与娱乐设施,提供旅客运送、休闲、娱乐、观光游览活动的船舶。
4 检疫申报
4.1 预申报
4.1.1 预申报时间
入境邮(客)轮在驶离上一口岸时,通过邮(客)轮船舶代理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预申报。
4.1.2 预申报内容
入境邮(客)轮预申报内容包括:船名、国籍、预计到达检疫地点的日期和时间;发航港、寄港;船员和旅客人数;若船上有异常发病情况发生,需申报患病人数、主要症状、死亡人数、救治情况。
4.2 随时申报
入境邮(客)轮在航行中,发生疑似传染病以及短时间内出现多例病因不明但临床症状相同的病例时,船方应立即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4.3 检疫申报
除预申报及随时申报外,入境邮(客)轮在抵港前24h(航程不足24h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应按照SN/T 1192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
5 检疫方式确定
5.1 总则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入境邮(客)轮的检疫方式包括:锚地检疫、靠泊检疫、随船检疫。
5.2 锚地检疫
锚地检疫条件参见SN/T 1192。
5.3 靠泊检疫
靠泊检疫条件参见SN/T 1192。
5.4 随船检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经船方申请,可实施随船检疫:一入境邮(客)轮停靠的码头不是邮(客)轮专用码头;入境邮(客)轮装载旅客人数超过邮(客)轮入境口岸检疫承载能力的;入境邮(客)轮最后寄港有疫情、疫病发生需继续采取控制措施的。
6 检疫查验
6.1 锚地检疫查验
6.1.1 单证审核
办理入境邮(客)轮检疫手续时,检疫人员需审核的单证包括:旅客名单;行李托运申报单;其余单证参见SN/T 1192。
6.1.2 医学询问
检疫人员应向船医询问旅客和船员的健康状况,并对船医的接诊记录进行检查。
6.1.3 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参见SN/T 1344。
6.1.4 人员处置
人员处置遵照SN/T 1344执行。
6.1.5 卫生检查
检验检疫人员需对下列项目进行卫生检查:客舱、甲板、餐厅、游泳池、浴池、公共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空气流通、照明及温湿度适宜,提供旅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安全卫生;船舶食品饮用水、食品储存场所、厨房、配餐间应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加工、餐具消毒程序应符合卫生要求;应保持无鼠类等啮齿动物、医学媒介、宿主或其他污染源的状态,备有足够的消毒、除鼠、除虫、除污药械,并备有防鼠装置;应具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并做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应配备足量有效的药品器械,同时保留完整规范的医疗记录、药品消耗及补充记录;邮轮的压舱水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6.2 靠泊检疫
靠泊检疫方法同6.1。
6.3 随船检疫
6.3.1 准备
6.3.1.1 人员准备
成立随船检疫工作小组,小组由4名~5名具备卫生检疫医学背景的检疫人员组成。由从事邮(客)轮卫生检疫工作3年及以上人员担任组长,负责随船检疫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协调。小组成员应包括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学快速检测的专业人员。
6.3.1.2 物资准备
做好各项物资的准备工作,包括单证、表格、个人防护用品、药械、体温检测设备、相应快速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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