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4100-2015
中文名称: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评价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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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出入境
检验
检疫
行业标准
评价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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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4100-2015.Review assessmen of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standardization.
1范围
SN/T 4100规定了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SN/T 4100适用于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GB/T 20000.2- 2009标准化工作指南第 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
GB/T 20001.1-2001 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 20000.1- 2002 和GB/T 20001.1- 2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方便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20000.1- 2002和GB/T 20001.1- 2001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复审review
决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应予确认、更改或废止的审查活动。
[GB/T 20000.1- -2002 ,定义2.9.4]
3.2修订revision
对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和表述做全面必要的更改,
[GB/T 20000.1- -2002 ,定义2.9.7]
标准内容
SN/T 4100—2015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评价
Review assessment of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standardization
发布日期:2015-02-09
实施日期:2015-09-0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诚、韩晶、裘慧、张志华、李峰、杨喆、杨荣鑫、洪柳德、王骏、高蓉、林星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20000.1—2002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GB/T 20000.2—2009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
GB/T 20001.1—2001 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000.1—2002和GB/T 20001.1—2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方便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20000.1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复审 (review):决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应予确认、更改或废止的审查活动 [GB/T 20000.1—2002,定义2.9.4]
3.2 修订 (revision):对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和表述做全面必要的更改 [GB/T 20000.1—2002,定义2.9.7]
3.3 后评估 (post-evaluation):通过收集对指定范围内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执行情况等反馈信息,对标准质量、标准使用效果及存在问题做出评价的活动。
3.4 流程 (process):项目各阶段的顺序一旦确定,即不可逆转。应依据术语工作原则确定工作流程。如果需要将该标准的领域进一步划分成几个子领域,则应在项目开始时进行。[GB/T 20001.1—2001, 5.2]
4 基本要求
4.1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复审评价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4.2 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管理部门”)按标准化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标准复审初评工作。
4.3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化专业委”)按标准化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标准复审复评工作。
5 评价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标准应列入复审评价范围:
— 已发布实施满4年,未复审的;
— 实施未满4年,但在标准后评估中适用性受到质疑的;
— 经标准化专业委“抽查验证”,适用性受到质疑的;
— 标准化专业委认为其他应复审的。
6 评价指标
6.1 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一致性
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国参加的国际组织的各项协定、条例,我国与其他经济体缔结的条约、协议、谅解备忘录等文件)是否存在矛盾或不协调的情况,按以下两个选项评价:
a) 不存在矛盾、重复和不协调的地方。
b) 存在矛盾和不协调的地方(应列出相关文件名称、存在矛盾及不协调的主要内容)。
6.2 采用国际标准情况
6.2.1 标准是否采用国际标准。符合GB/T 20000.2—2009中4.2和4.3的要求的为采用国际标准,按以下两个选项评价:
a) 采用国际标准(应说明采用国际标准号、名称和采用方式)。
b) 未采用国际标准。
6.2.2 标准所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继续有效,按以下两个选项评价:
a) 采用的国际标准继续有效。
b) 采用的国际标准已修订或废止(应说明采用的国际标准已修订或废止的时间)。
6.3 标准的符合性
标准的技术水平是否与检验检疫工作现状相符合。对于方法标准,应与检验检疫部门目前使用的仪器设备、标准样品、技术发展状况,以及该标准所代表的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相符;对于规程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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